仲裁调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9 04:14浏览量:662
裁定调停是指在裁定庭掌管下,裁定当事人在自愿洽谈、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然后处理胶葛的一种准则。裁定法第51条第一款规则:裁定庭在作出判决前,能够先行调停。当事人自愿调停的,裁定庭应当调停。调停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经裁定庭调停,上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裁定庭应当制造调停书。调停书要写明裁定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成果,并由裁定员签名,加盖裁定委员会印章。裁定调停书经两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作法律效力。如果在调停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裁定庭除了能够制造裁定调停书之外,也能够依据协议的成果制造判决书。调停书与判决书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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