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9 16:17浏览量:2047
《稳妥法》司法解说(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
(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9〕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审理稳妥合同胶葛案子,实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以下简称稳妥法)的有关问题规则如下:
第一条 稳妥法实施后建立的稳妥合同发作的胶葛,适用稳妥法的规则。稳妥法实施前建立的稳妥合同发作的胶葛,除本解说还有规则外,适用其时的法令规则;其时的法令没有规则的,参照适用稳妥法的有关规则。
确定稳妥合同是否建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令。
第二条 关于稳妥法实施前建立的稳妥合同,适用其时的法令确定无效而适用稳妥法确定有用的,适用稳妥法的规则。
第三条 稳妥合同建立于稳妥法实施前而稳妥标的转让、稳妥事端、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情,发作于稳妥法实施后的,适用稳妥法的规则。
第四条 稳妥合同建立于稳妥法实施前,稳妥法实施后,稳妥人以投保人未实行照实奉告责任或许申报被稳妥人年纪不真实为由,建议免除合同的,适用稳妥法的规则。
第五条 稳妥法实施前建立的稳妥合同,下列景象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核算:
(一)稳妥法实施前,稳妥人收到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恳求,稳妥法实施后,适用稳妥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的三十日的;
(二)稳妥法实施前,稳妥人知道免除事由,稳妥法实施后,依照稳妥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则行使免除权,适用稳妥法第十六条规则的三十日的;
(三)稳妥法实施后,稳妥人依照稳妥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恳求免除合同,适用稳妥法第十六条规则的二年的;
(四)稳妥法实施前,稳妥人收到稳妥标的转让告诉,稳妥法实施后,以稳妥标的转让导致风险程度明显添加为由恳求依照合同约好添加稳妥费或许免除合同,适用稳妥法第四十九条规则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 稳妥法实施前现已终审的案子,当事人请求再审或许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子,不适用稳妥法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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