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01年5月,某法令网站(以下简称网站)与某大学事例研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缔结由该中心授权运用其修改出版的《精选事例研讨》丛书制造网站内容。该从书一九九八年第四辑中一事例《某市进出口榜首分公司诉某市丝织厂虚开购销合同项下增值税发票致其不能取得出口退税
补偿案》标题中的被告为某市丝织厂,而事例主文中的被告应为某市丝织一厂。网站在制造内容时,未对该篇事例进行任何修正,全文照登。内容上传后,某市丝织厂以为网站制造的内容与现实严峻不符,严峻危害了原告的声誉权,有二家外贸企业停止了与该厂的事务联络。该厂于2001年7月5日向某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网站补偿因侵略其声誉权而形成的丢失49万元。
(二)关于本案的几种不同观念
关于本案,一种观念以为,网站将丝织一厂误写为丝织厂,不只使丝织厂声誉遭到危害,而且也使其经济利益遭受较大的丢失,因而构成对声誉权、称号权的危害。另二种观念则以为,网站是转载某大学事例研讨中心修改出版的《精选事例研讨》,虽然由于将原告的称号误写,形成对原告的危害,但首要职责在于中心而不在于被告,因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三)作者的观念
一、关于本案是归于声誉权胶葛仍是归于称号权胶葛?
称号权是指公民以外的法人和不合法人集体对对其称号在法令上所享有的权力。民法通则第99条第二项规则,公民以外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依法享有称号权,有运用、转让自己称号的权力。《民法通则》第99条第二款规则:“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称号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运用、依法转让自己的称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41条规则:“盗用、冒充别人
名字、称号形成危害的,应当确定为侵略名字权、称号权的行为。”具体来说,危害称号权的行为有如下几种行为:榜首,盗用别人称号从事不法行为;第二,冒充别人称号牟取不合法所得;第三,不合法干与别人对称号的运用。从本案来看,被告的行为并不契合危害称号权的类型。据网站了解,研讨中心修改出版的《精选事例研讨》丛书修改者以为,为了简洁,在当事人的称号上一般选用缩写的办法,故将事例中被告某市丝织一厂写成了某市丝织厂。可见,本案争议事例标题与主文中的被告不同的原因,是修改为削减事例长度成心简写被告称号所形成的,而非错写、改写。网站是依据研讨中心的授权运用其修改出版的《精选事例研讨》丛书制造网站内容的,因而,网站不存在任何差错。可见被告并没有盗用、冒充别人称号,不应当确定其构成对称号权的危害。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声誉权的危害?所谓声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对其声誉所享有的权力,它所维护的对象是声誉。所谓声誉,是社会关于一个公民或法人品质或其他特色的一起点评,它本身不是必定的产业,也不能表现出必定的产业利益,也不能直接用钱银来核算其价值,但它首要表现了主体的重要的精力利益,而且和与产业利益也有亲近的联络。声誉权能够分为公民的声誉权和法人的声誉权。法人的声誉权是指法人对其悉数活动所发生的社会点评而享有的不行侵略的权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40条规则:“以书面、口头号方法宣传别人的隐私,或许捏造现实公开美化别人品格,以及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别人声誉,形成必定影响的,应当确定为危害公民声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号方法诋毁、诋毁法人声誉,给法人形成危害的,应当确定为危害法人声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声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1993年)中规则:“是否构成危害声誉权的职责,应当依据受害人确有声誉被危害的现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络、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来确定。”可见,对声誉权的危害有必要具有如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