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徐某1994年6月8日与某五金工具厂签定了5年期限的劳作合同,该厂收取了徐某1000元入厂危险抵押金。1999年6月8日
合同期满后,徐某清晰表明不肯续签劳作合同,要求企业处理停止劳作联系手续,并交还1000元危险抵押金。该厂因为短少人员,迟迟不予处理停止劳作合同手续,并宣称只要到 6月底才能退1000元。徐某只好比及6月底,又要求该厂处理停止劳作合同手续,并交还1000元危险抵押金。但是,该厂宣称停止合同日期已过,现已构成现实劳作联系,提出徐某应按原合同履行责任,并不交还收取的1000元危险抵押金。为此,徐某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决组织提出申述,恳求该厂处理停止劳作合同手续,并交还1000元危险抵押金。裁决组织受案后经查徐某所诉状况现实,调停无效后,判决该厂自判决书收效之日起5日内为徐某处理停止劳作合同手续,并交还徐某1000元危险抵押金。
【分析】这原因停止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企业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裁决组织的裁决完全正确。企业违法主要有三个方面:榜首,劳作合同期满后不处理停止合同手续违背法律规则。《劳作法》第23条规则,劳作合同期满或许当事人约好的劳作合同停止条件呈现,劳作合同即行停止。假如一方当事人需求续订合一起,应当遵从《劳作法》第17条的规则,依照相等自愿,洽谈一致的准则,彼此洽谈确认。当另一方当事人清晰表明不再续订劳作合一起,应立即处理停止劳作合同的有关手续,任何延迟不办或选用诈骗、强制等手法要求对方续订合同,都是不合法的,所订合同也是无效的。本案中,徐某在劳作合同期满后清晰表明不肯续订合同,要求处理停止合同手续,该厂成心延迟,迟迟不予处理,是违背法律规则的。
第二,该工具厂成心延迟不处理劳作合同停止手续,在合同期满后不能视为构成现实劳作联系。所谓现实劳作联系是指两边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签定劳作合同,但两边都供认劳作联系存在,并彼此享有权力和责任。而本案中,该工具厂在徐某清晰提出不续订合同的表明后,成心延迟不处理停止合同手续,两边续有的一段时间的劳作联系,是因为该厂称到6月底才肯交还1000元押金,并非劳作者自愿,员工徐某不供认。退一步讲,即便现实劳作联系存在,企业一方也无权要求徐某按前一个劳作合同履行责任。因而,该工具厂以构成现实劳作联系为理由,不处理徐某停止劳作合同手续是违背法律规则的,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第三,该工具厂签定劳作合一起收取危险抵押金是违法的,停止劳作联系时不予交还更是过错的。《劳作法》规则,缔结和改变劳作合同,应遵从相等自愿、洽谈一致准则。 1994年8月16日,原劳作部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也清晰指出,当时,一些企业在与员工树立劳作联系时,私行向员工收取钱银、什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危险金”,这一做法违背国家关于当事人相等自愿和洽谈一致树立劳作联系的规则,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予以阻止。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中也规则,用人单位在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一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劳作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本案中,该工具厂不只违法收取了徐某的入厂抵押金1000元,并且以不交还来逼迫徐某续订劳作合同,其侵略员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