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时效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5 01:49浏览量:619

张老汉于1948年10月参加革命,1988年3月离休,后持续为山西省乡镇企业冶金总公司作业三年,于1990年末脱离作业岗位。因为老张是单位专一的一名离休老干部,他从没有忧虑过自己的离休费会出现问题。据老张讲,山西省乡镇企业冶金总公司自2000年6月至2006年8月期间,不间断地拖欠应添加的离休费待遇,算计42194元整。
为了建议权力,老张不断地向山西省乡镇企业冶金总公司及上级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上访。直到2006年8月份,老张在多方建议权力无果的情况下,向太原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恳求,该委以超越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后老张又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述,恳求:一、被告一次性补发所拖欠原告的离休待遇计42194元;二、被告自2006年8月起按调整后的离休待遇新标准补足差额;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可是迎泽区人民法院以超越恳求裁定期限为由驳回了老张的诉讼恳求。
劳作法专家点评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劳作裁定恳求时效问题,是一个十分典型的问题。在裁定实践中,因为劳作裁定时效较短,劳作者往往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而超越时效,导致丧失了依法维权的专一时机。
关于劳作裁定恳求时效是有明确规则的。
根据《劳作法》第82条的规则,当事人恳求劳作裁定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提出。这儿的“劳作争议发作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损害之日。
根据以上规则,劳作者假如超越了劳作法规则的60天裁定时效,仍有两种特殊情况能够弥补:第一种是能够证明其超时效存在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的;第二种是能够证明其存在恳求裁定期间中止的景象的。这就要求劳作者在恳求裁定时要对这两种特殊情况承当相应的举证责任。就本案而言,张老汉称自己从未抛弃过,一直在不间断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建议各项权力,没有超越裁定恳求时效。这一说法能够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一种,但关键在于张老汉的说法有无相关的依据来佐证。如无相应的依据,则较难确定。因而,依据在劳作裁定或诉讼程序中是无足轻重的。期望广阔劳作者在恳求劳作裁定之前一定要做好搜集依据的作业,特别是关于时效方面的有利证明资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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