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签两份劳动合同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7 12:46浏览量:960
有的劳作者在本职作业之余还有空余时刻,所以他就到别的一家公司作业,而且与该公司也签定了书面的劳作合同。像这样的状况,很多人都会质疑一个问题,劳作者是否能够一起签两份劳作合同呢?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听讼网小编将在下文中通知你答案。
劳作者是否能够一起签两份劳作合同呢
要区别劳作者是什么方式的用工,《劳作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则:非全日制用工两边当事人能够缔结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作者能够与一个或许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缔结劳作合同;可是,后缔结的劳作合同不得影响先缔结的劳作合同的实行。
因而,非全日制用工劳作者能够签定两份劳作合同。
一起,《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峻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形成严重危害的;
(四)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的作业任务形成严峻影响,或许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景象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见,全日制用工劳作者一般不能签定两份劳作合同。一般用人单位也不期望同一劳作者在自己单位作业时还有其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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