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的签订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5 20:32浏览量:40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没有建成或许现已竣工的房子向社会出售,搬运房子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付出价款的合同。其间,商品房的认购、订货、预定等协议具有《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而且出卖人现已依照约好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则:商品房出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缔结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1、本合同文本为演示文本,也可作为签约运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并出售的房子。
3、为表现合同两边的自愿准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两边自行约好或弥补约好。两边当事人能够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正、补充或删减。合同签定收效后,未被修正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两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挑选、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挑选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求删去或增加的内容,两边应当洽谈确认。
6、在签定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供给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担任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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