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后再工作签劳动合同合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2 00:26浏览量:1784
根据法令的规则,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后,能够处理退休手续,享用退休后的日子,而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会将未达退休年龄的员工进行内部退休,那么内退后再作业签劳作合同合法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内退后再作业签劳作合同合不合法
案情介绍:内退后签定劳务协议
袁某系某大型国企的内退员工,没有处理正式退休手续。2007年12月3日,袁某受聘到某公司作业,两边签定了《劳务协议书》一份,约好自2007年12月3日至2008年6月2日止某公司聘任袁某为工程顾问。另约好,袁某在协议期内劳作酬劳按月结算,公司每月10日付出上个月的酬劳。劳作酬劳规范为税后人民币7500元整(其间包含各种福利、补助费用)。某公司为袁某处理一年期意外损伤(壹拾万元保费)稳妥壹份。袁某在本协议期内,不调转人事档案及社会稳妥联系。2008年6月3日后袁某未再到某公司处作业。
2008年8月23日,袁某恳求劳作裁定,恳求供认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判定某公司因未与其签定劳作合同,应向其付出二倍的薪酬差额。
2008年11月10日,劳作裁定委员会以袁某与其原单位依然存在劳作联系为由,判定驳回袁某的裁定恳求。袁某不服裁定判定申述至法院,诉请同裁定恳求。
法院判定:内退员工与原单位仍有劳作联系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根据案子查明的实际,袁某系某大型国企的内退员工,至今没有处理退休手续,两边之间劳作联系仍存在。2007年12月3日,袁某与某公司之间签定的《劳务协议书》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亦是两边树立劳务联系的实际根据。现袁某申述要求供认两边是劳作联系,缺少法令根据,不予支撑。关于袁某以某公司未与其签定劳作合同为由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判令某公司向其付出经济补偿金和补偿金的恳求,亦缺少法令根据,据此驳回袁某的悉数诉讼恳求。一审宣判后,袁某未上诉。
律师说法:内退后与原公司是否有劳作联系
本案的争点是内退员工向其他用人单位供给劳作是否应当认定为劳作联系,对此向来存在两种定见。
支撑者以为内退员工向其他单位供给劳作归于两层劳作联系中的一种,即归于一个劳作者一起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的状况。
详细理由包含:1、改革开放的开展和商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树立使劳作力逐步商场化,用工准则也逐步多样化。一个劳作者多种劳作联系并存是不可避免的;2、在实际中存在劳作者在保存与榜首个单位劳作联系的前提下,又与另一个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的状况,然后一个劳作联系完全契合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树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中所讲的劳作联系的构成要件,契合主体、从属性和劳作性质要求;3、劳作合同法并没有清晰规则一个劳作者与多个用人单位树立两层或多重劳作联系归于违法。《劳作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则,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作业任务形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能够随时免除劳作合同。该规则阐明法令并未制止两层劳作联系。
否定者以为,不应当供认两层劳作联系的存在,第二种劳作联系归于劳务联系,理由主要是:榜首,从法理上看,根据传统劳作法理论,一般以为每个员工只能与一个单位树立劳作法令联系,而不能一起树立多个劳作法令联系,两层劳作联系与劳作联系的特征相违反;第二,从法条上看,根据《劳作法》第99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没有免除劳作合同的劳作者,对原用人单位形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的规则,能够推导出法令制止劳作者与多个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第三,从价值上看,两层劳作联系晦气于劳作者的维护,会损坏或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第四,从技术上看,假如供认两层劳作联系,必定会对劳作合同处理发生搅扰和影响,会导致社会稳妥联系的紊乱,然后引起晦气的结果。
案子审理中,法院采用的是第二种定见。将内退员工向其他用人单位供给劳作认定为劳务联系。我以为处理这个问题,首要有必要清楚何谓内退,清晰内退员工和原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系。所谓内退,全称“内部退养”、“内退内养”或“离岗退养”,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充裕员工安顿规则》(国务院令第111号)中清晰规则,员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自己恳求,企业领导批准,能够退出作业岗位疗养。员工退出作业岗位疗养期间,由企业发给日子费。现已实施退休费用统筹的当地,企业和退出作业岗位疗养的员工应当依照有关规则交纳根本养老稳妥费。员工退出作业岗位疗养期间到达国家规则的退休年龄时,依照规则处理退休手续。员工退出作业岗位疗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曾经的工龄兼并核算。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内退后再作业签劳作合同合不合法”问题进行的回答,企业界退人员需求没有处理退休手续,但存在实际是的退休,所以与内退人员签定劳作合同是有违劳作合同法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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