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是否可约定用人单位可调整劳动者职、岗、薪的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5 18:35浏览量:1286
对职工的职、薪升降,岗位调整,虽说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的办理机制,但并不是说用人单位能够随意对职工的职、岗、薪进行改变,损害其合法权益,而应依法进行。那么劳作合同中是否能够约好用人单位可调整劳作者职、岗、薪的内容?听讼网小编立刻为您回答。
劳作合同中是否能够约好用人单位可调整劳作者职、岗、薪的内容
能够。《劳作合同法》规则:劳作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共同,并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许盖章收效。只需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就调岗调薪达到共同就行。
了解:
一、用人单位可调整劳作者职、岗、薪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调整劳作者职、岗、薪,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一种正常的办理机制。
在总结八十年代我国劳作、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经历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92年公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化运营机制法令》(国务院令第103号)。其间,第18条对企业享有的人事办理自主权作了如下规则:企业“对被解聘或许未聘任的办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组织其他作业,包含到工人岗位上作业。企业能够从优异工人中选拔聘任办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这就明确规则,企业根据出产运营的需求,能够调整职工的职务和岗位。该《法令》第19条对企业享有的分配自主权作了如下规则:“企业有权拟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方法,自主决议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刻”,《劳作法》第47条规则:“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出产运营特色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认本单位的薪酬分配方法和薪酬水平”。这便是说,用人单位有权依法拟定职工职、薪升降、岗变薪变的规章制度,并根据其对职工的职、岗、薪进行办理。当时,深化国有企业劳作、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是国企开展的急迫使命,而三项制度改革的方针之一,便是赶快构成企业办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薪酬能增能减、岗变薪变的办理机制。因而,不管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规则来看,仍是从劳作、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的实践来看,对职工的职、薪升降,岗位调整都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一种正常的办理机制。
(二)用人单位调整劳作者职、岗、薪的完成方法主要是内部规章和劳作合同,实践根据主要是用人单位出产运营的需求和对职工查核的成果。
对职工的职、薪升降,岗位调整,虽说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的办理机制,但并不是说用人单位能够随意对职工的职、岗、薪进行改变,损害其合法权益,而应依法进行。《劳作法》第4条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树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证劳作者享有劳作权力和实行劳作责任”;第16条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这表明,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要经过合法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劳作合同来完成对职工职、岗、薪调整的办理机制,其客观根据,则主要是用人单位出产运营的状况和需求,以及对职工全体体现的查核成果。用人单位是否增减作业岗位、职工的薪酬福利;怎么设置内部办理机构、确认劳作定员定额等,无一不取决于其出产运营状况和需求。而详细到某一位职工的职、岗、薪是否需求调整,则主要看其全体状况和体现,例如职工的身体状况、作业体现与成绩、常识技术水相等,是否与本职、本岗作业的要求相契合。而作出是否相符的判别,则应由用人单位根据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劳作合同的约好对职工进行查核。
(三)将用人单位调整劳作者职、岗、薪的内容在劳作合同中约好,是契合法令规则的。
从前述可知,劳作合同也是职、岗薪调整机制树立和完成的重要方式。根据《劳作法》第17条的规则,劳作合同有两类条款,一是必备条款,二是约好条款。在必备条款中能够有约好的内容,而约好条款也不能违背法令准则。对职工职、薪升降,岗位调整的内容,既可在必备条款中约好,也可在约好条款中约好。例如:必备条款中有一项“作业内容”,用人单位(称甲方)与劳作者(称乙方)可在其间约好:
“因甲方运营需求,乙方同意在不改变本合同各项条款的状况下,承受甲方组织的不在本合同约好规模之内的作业。新岗位薪酬标准高于原岗位时,甲方按新岗位薪酬标准付出;新岗位薪酬标准低于原岗位时,乙方原岗位薪酬标准不变。在作业使命完成后,乙方回来原作业岗位持续作业,康复原岗位薪酬”。这是对职工岗位作临时性调整的一种约好。
此外,还可约好:“甲方能够根据出产和作业需求及乙方的身体状况、作业能力和体现升、降乙方的职务,调整乙方的作业岗位,乙方乐意遵守甲方的组织”。这是对职工岗位调整所作的改变性约好。
上述约好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事前协商共同达到的书面条款。劳作合同中既已约好了作业岗位,则应当相对安稳,用人单位不该随意改变职工的岗位,只有当约好的条件呈现时,方可调整职工岗位。对体现好的予以提高;对体现欠好的予以降职;根据运营状况和作业需求,以及职工的身体状况调整其岗位。这与《劳作法》第17 条第1款、第26条第1项和第2项规则精力是完全共同的。
二、单位因出产运营需求,内部进行机构调整,而改变劳作者的作业岗位,是否归于《劳作法》中“客观状况发作严重改变”之规则
劳作部办公厅《关于〈劳作法〉若干条文的阐明》第26条界定:“本条中的‘客观状况’指:发作不可抗力或呈现致使劳作合同悉数或部分条款无法实行的其他状况,如企业搬迁、被吞并、企业财物搬运等”。根据上述界定,单位因出产运营需求进行内部机构调整,致使劳作合同的岗位条款无法实行,应归于《劳作法》第 26条第3项规则的“客观状况发作严重改变”之规则,至少应归于其边缘性的状况。用人单位可根据《劳作法》第26条第3项的规则,对劳作者的劳作合同做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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