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7 17:57浏览量:2723
发布部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1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企业的建立与改变第三章 运营与处理第四章 优惠与服务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外商出资企业的开展,改进对外商出资企业的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外商出资企业,包含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协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本市依法维护外商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外商按资企业的全部活动应恪守我国的法令、法规以及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    第四条    在本市建立外商出资企业,应契合国家有关外商出资方向的规则,有利于本市国民经济的开展。鼓舞和扶持建立生产性企业。对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给予特别优惠。制止建立设备陈旧、产品落后、污染环境又无处理办法、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明令制止建立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外商出资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统筹规划、和谐处理全市外商出资作业,处理外商出资企业批阅手续,为外商出资企业供给服务。市外资委的办事机构担任日常作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外商出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和供给服务。 第二章 企业的建立与改变    第六条    在本市建立外商出资企业,属国家授权本市批阅的,按本章规则处理批阅手续;需报国家有关部分批阅的,按国家有关规则处理。    第七条    申请在本市建立合资或协作企业,由中方出资者向其主管部分呈报拟与外方出资者建立合资或协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开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资或协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协议书和合资或协作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经其主管部分检查赞同后转报市外资委。申请在本市建立外资企业,由外国出资者或其托付的代理人向市外资委呈报建立外资企业的申请表和开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市外资委接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件、材料后,应于七日内决议是否立项,并告诉申请者。    第八条    建立外商出资企业的申请者,在接到市外资委的立项告诉后,应向市外资委报送下列正式文件及附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合资或协作企业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规章;外资企业的规章。(三)企业董事会或联合处理机构的人选名单、身份证件。(四)进口设备清单和终年进口物料清单。(五)其他必要附件。    第九条    市外资委在接到第八条所列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安排市有关部分联合检查结束,给予批复,赞同建立的,报市人民政府核发同意证书。    第十条    建立外商出资企业的申请者应在接到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同意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持同意证书和有关文件、材料,到市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工商登记手续;市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应在收到上列文件、材料之日起七天内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外商出资企业建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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