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常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8 18:48浏览量:1488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其间,出赠产业的一方为赠与人,承受赠与的一方为受赠人。下面由听讼网小编来为我们回答赠与合同,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依据赠与合同,赠与人单独负有将自己具有所有权的产业交给受赠人的责任,而受赠人并不担负任何责任,亦即受赠人获得赠与物时不须付出对价。尽管(合同法)第90条规则,赠与能够附责任,而且受赠人应当依照约好实行责任,但这不等同于受赠人向赠与人为给付的实行行为。正是由于如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含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能够作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未成年人承受亲友奉送的压岁钱和生日礼物,精神病人承受社会慈悲集体的看病捐款,即属此例。
(2)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的第128条规则:“公民之间赠与联系的建立,以赠与物的交给为准。赠与房子,如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确定赠与联系建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已占有、运用该房子的,能够确定赠与有用,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这表明,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可是为了更好地束缚赠与人,许多学者以为赠与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即只需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明、对方也赞同承受赠与,赠与合同即建立,而赠与人是否交给了赠与物在所不问。
(三)赠与合同的缔结和实行既是赠与人行使产业所有权中的处置权能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扶贫救危、尊老爱幼的道义行为的法令化。这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是礼仪之邦。我国大众在春节过节等首要场合或许搭档亲戚朋友有重大事件(如搭档亲友家中失火、被盗、患有不治之症或逝世,导致自己或近亲属的经济窘迫等)的场合,习惯于奉送礼品,或为资金,或为什物。在现实生活中,也有由于赠与合同而发作争议,轻则引起感情上的不快、损伤搭档亲友之间的友谊,重则引发当事人之间的反目成仇或法令争讼。为了调整好赠与联系,(合同法)专门在第11章规则了赠与合同。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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