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是一种违法,假如人民法院要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科罪量刑的话,是需求有充沛的依据的,这就涉及到证明职责的问题,依据的确充沛的,人民法院才干确定是违法。那么,医疗事故罪证明职责是怎么的呢?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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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证明职责为习惯司法实践的要求,在学界充沛讨论的基础上,2001年12月6日公布2002年4月1日开端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以下简称《若干规则》)第4条第1款第8项明确规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
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该规则处理了长期以来困扰司法实践的医疗事故处理的难题。可是,学者所称的举证职责倒置的这种规则,能否适用于医疗事故罪刑事案子的证明职责的分配,不是没有疑问的。
在民事上,一般施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职责一般由原告承当。在刑事案子的处理中,无罪推定准则决议了“、被告人一般不承当证明职责,也就是说没有提出依据证明自己无罪的职责,不能因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得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定论。”但在破例情况下,由被告人承当。“在公诉案子中,国家工作人员被指控犯有非法所得罪的被告人,关于显着超越自己合法收入的财产来源,应当承当其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职责。”从实体法的视点看,危害行为和危害成果是违法构成的客观要件,学者几乎没有争议,但关于危害行为和危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系违法构成的客观要件,在刑法理论界是有争议的。
其实,假如没有因果关系,那么所谓的危害成果就不是该案中的作为违法构成客观要件的危害成果。因而,必定危害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建立是将危害行为和危害成果作为某一详细违法的法定的违法构成和实际的违法构成的客观要件的条件,故因果关系是否系违法构成要件不容争议。但问题是,控方除证明被告人施行了危害行为和造成了危害成果外,是否还需证明危害行为和危害成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不无疑问。就医疗事故罪的证明而言,控方除证明
医务人员在治疗护理进程中违背治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能操作标准(这些可所以成文的,也可所以约定俗成在实践中应当遵从的)操作的行为和事实上造成了就诊人逝世或许严峻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外,是否还需证明违规行为与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吗?抑或,参照前述《若干规则》所规则的医疗事故处理中举证职责倒置的方法,由被告方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呢?笔者以为,事关公民生命、自在的刑事职责的显不同于民事补偿职责的特色决议了,民事上的举证职责倒置不能照搬到刑事案子的处理中来。但又不可否认的,作为医疗事故罪案子的被告方,不只把握有处方等能反映医疗进程的充沛的依据材料,并且其具有相关于检察官的绝对优势的医学专业知识,再则,事实上整个的医疗进程被告方是最清楚不过的。
因而,从诉讼经济、功率、效益、公相等准则考虑,应当让被告承当必定的证明职责,或许说,在医疗事故案子的处理中,能够适用必定的司法推定。笔者的想象是,因为控方证明危害成果不是难事,借助于专家的力气证明被告方在医疗进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也是或许的。因而,在控方完结这两方面的举证职责后,就能够推定违规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方片面上存在差错。这时,被告方就有职责举证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和自己没有差错以推翻现已构成的来自控方的推定。当然被告方的举证“只需到达优势证明程度,乃至只需有必定可信度即可影响法官的心里坚信,然后动摇控方的有罪指控。”可是,控方关于被告方的上述举证的辩驳仍是要到达“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的证明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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