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9 13:47浏览量:2444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子拆迁处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造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法令》,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施行房子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顿的,应当恪守国务院《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法令》和本法令。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子拆迁作业施行监督处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子拆迁作业施行监督处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互相配合,确保城市房子拆迁处理作业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担任与城市房子拆迁有关的土地处理作业。第二章 拆迁程序第四条 城市房子拆迁应当遵从下列程序:(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价;(二)拆迁人向房子拆迁处理部门申领房子拆迁许可证;(三)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发布拆迁布告;(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许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子承租人缔结书面拆迁补偿安顿协议;(五)拆迁人依照拆迁补偿安顿协议进行补偿安顿;(六)施行房子撤除。施行房子拆迁施工的时刻,应当自拆迁布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对华裔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奉告施行房子拆迁的时刻,拆迁时刻应当相应延伸。第五条 拆迁人在申领房子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子拆迁处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计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切当的拆迁规模;(二)拆迁规模内房子的用处、面积、权属等现状;(三)拆迁的施行过程和安全防护、环保办法;(四)拆迁资金、安顿房、周转房或许其他暂时过渡办法的执行状况;(五)拆迁的方法、时限等。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在发放房子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具体的拆迁规模图。第六条 拆迁补偿安顿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处理专项存款事务的金融机构,悉数用于拆迁补偿安顿,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顿资金不足的,房子拆迁处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子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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