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5 19:50浏览量:1761
现在关于医疗危害暂时没有法定解说,大致上的解说是指有差错的医治行为引起的患者危害,当然也包含有缺点的产品和不合格血液引起的患者危害。而医疗危害补偿便是针对该危害的经济补偿,你能够和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医疗危害补偿胶葛事例的内容。
医疗危害补偿胶葛事例
贵州省贵阳市X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原告XXX,男,198X年X月XX日出世,X族,贵阳市人,住贵阳市XX区XXX村XX号附X号,系死者XX之夫。
原告XXX,女,201X年XX月XX日出世,XX族,贵阳市人,住址同上,系死者XX之女。
法定署理人XXX,男,198X年X月XX日出世,X族,贵阳市人,住贵阳市XX区XXXX村XX号附X号。系死者XX之夫。
托付署理人赵洪福,贵州中工律师业务所律师,特别署理。
原告XXX,男,19XX年XX月X日出世,X族,贵州省XX县人,住贵州省XX县XX镇XXX村XX组,系死者XX之父。
托付署理人赵洪福,贵州中工律师业务所律师,特别署理。
原告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世,X族,贵州省XX县人,住贵州省XX县XX镇XXX村XX组,系死者XX之母。
托付署理人赵洪福,贵州中工律师业务所律师,特别署理。
被告XXXX医院,住所地为贵阳市XX区XXXX路X段。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
托付署理人XX,被告XXXX员工,一般署理。
原告XXX、XXX、XXX、XXX与被与XXXX医院医疗危害职责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托付署理人赵洪福,被告托付署理人XX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XXX、XXX、XXX、XXX诉称,咱们四人分别是死者XX的XX、XX、XX、XX。201X年XX月XX日XX时许,X到被告医院做产前查看,同日XX日许,XX到被告医院住院生育。经产检成果为胎儿脐带绕脖一周,羊水过多,XX及其家族均要求进行剖腹出产,但医院医师以为XX能够进行平产,并许诺假如平产有问题,医院立刻为XX进行剖腹出产,在咱们发现XX有病变,要求医院及时实施剖腹产手术时,医师许诺平产没有问题,并以医院正在升三甲,全年剖腹出产目标25%现已用完为由,不赞同对XX实施剖腹产手术,201X年XX月XX日X:XX分,XX经过产钳助发作育女孩XXX,随即被实施了子宫切除手术;同日XX:X分,XX在被告医院抢救室逝世,XX逝世后,被告医院对入院生育的妇女均实施了剖腹产手术。被告一次性付出给咱们人民币100,000元,并许诺承当XX所生之女XXX在贵阳市XX院救治的全部费用,XX在被告医院出产,两边建立了医疗服务联系,在咱们要求对XX实施剖腹产手术时,被告医院以目标用完为由予以回绝,听任风险发作,导致XX逝世,XX的逝世是被告医院没有尽到留意职责所形成的,丢失依法应由被告承当,为保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恳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付出逝世补偿金人民币374010.2元、丧葬费人民币1685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96499.48元、丧葬事宜误工费人民币1498元、交通费人民币1000元、精力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合计人民币539861.68元,该金额按照被告承当70%的份额进行折算,再扣除被告承当70%的份额进行折算,再扣除被告现已付出的人民币100000元后,总金额为人民币277903.17 元;2、判令被承当原告XXX的医疗费人民币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被告XXXX医院辩称,榜首、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说有不实之处;二、原告所称的被告未尽到安全保证职责,无法令依据;第三、在抢救死者过程中,被告已尽最大努力,死者的逝世是现有医疗水平无力抢救的,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六十条之规则,加之本案不归于医疗事故,故被告不承当补偿现任;第四、死者逝世后,被告已进行了人道主义和善后工作,就补偿事宜与原告达成了书面协议,且已实行结束。综上,原告的诉请无现实及法令依据,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XXX、XXX、XXX、XXX分别是死者XX的XX、XX、XX、XX,原告XXX与死者XX于201X年X月XX日挂号成婚。因怀孕临产原因XX于201X年XX月XX日XX:00许在被告XXXX医院入院待产,查体:一般状况好,生命征平稳,神清,协作,心肺无反常,腹部膨隆,无宫缩、胎位LOA, 胎心好,胎儿体重估量3500克,骨盆丈量无反常,宫口未开,入院确诊为:1、G1P1孕40周LOA;2、羊水过多,经五颜六色超声查看成果为:1、单胎妊娠头位;2、羊水偏多;3、胎儿脐带绕颈一周。201X年XX月XX日,因胎儿宫内困顿行会阴侧切产钳助产术,于当日上午X:X经阴道娩出一活女婴。5分钟后胎盘、胎膜完好自娩,子宫缩短好,阴道流血不多,会阴侧切仿口无显着活动出血,缝合会阴创伤时,死者XX忽然认识烦躁不安、胸闷、呼吸困难、心率150次/分,呼吸36次/次,血压70/40mmHg,且阴道流出很多不凝血,量约2000ml,考虑存在距离水栓塞或许,在抢救的一起急行全子宫切除术,术后病况进一步恶化,认识丢失,给予呼吸机辅佐透气,抗休克、对症支撑归纳抢救医治。术后确诊为:1、G1P1孕40周LOA;2、子宫全切术;3、距离水栓塞;4、弥漫性血管内凝血;5、失血性休克;6、休克期代偿期 ;7、多器官功用衰竭;8、产后出血。XX经抢救无效于201X年XX月XX日XX时XX分逝世。XX临产的女婴(即原告XXX)被送往贵阳XXXX院进行医治,发作医治费用人民币5000元。
201X年XX月XX日,原告XXX(乙方)与被告XXXX医院(甲方)就XX逝世事宜达成协议,并签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好:“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侵权职责法》等法规法规,甲方主张乙方经过洽谈或许医疗事故判定和法令程序处理争议。二、甲方充沛了解并考虑乙方因产妇XX不幸逝世后所带来的系列问题,赞同先期垫支乙方人民币拾万元整,若经过医疗事故判定和法令程序确定甲方对XX的逝世负有职责,甲方按相关规则和职责巨细对乙方进行待续补偿:即补偿金额超越拾万元整,甲方补齐差额部分;若甲方对XX的逝世没有职责或许所负职责应补偿金额缺乏拾万元,则甲方不再追回所付金钱。三、乙方婴儿本次在贵阳市XXXX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甲方承当,婴儿出院后若因病医治发作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担任。四、乙方赞同甲方所提条件,若经过法令判定程序追查甲方职责,则依据判定成果继续保存向甲方进行索赔等权力,若主动抛弃权力,则对甲方不再有任何要求,此协议确定为完结性处理。”201X年XX月XX日,原告出具收据一张,承认收到先期补偿金人民币10万元。
经贵阳市原XX区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托付,贵阳XXX法医必需品法判定中心对XX逝世原因进行了判定,该判定中心于201X年X月XX日出具判定书,对XX逝世原因判定为:“死者XX系因在经阴道临产过程中,羊水经决裂之血窦进入母体血液循环引起羊水栓塞继发DIC,终究因多器官衰竭致逝世,主张医疗事故技能判定委员会依据相关材料予以归纳确定。”后经贵阳市原XX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托付,贵阳市XX会对XX逝世是否为医疗事故进行了判定,该医学会201X年XX月XX日的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判定定论为:本事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另查:1、庭审时,原告提出死者X病历存在人为篡改状况,称原告在被告办公室垃圾桶内发现被丢掉的XX病历原件五张,并向本院提交了该五张病历。经本院核实,该五张病历上确有涂抹痕迹。被告认可该五张病历确出自XXXX医院,但以为该病历系草稿,并非正式病历。
2、死者XX的病历中存在如下记载差错:病历的其间一份护理记载单,记载XX行子宫全切术进入手术室时刻为201X年XX月XX日,而现实上X此刻没有临产;其间一而病历记载上对XX产钳助临产婴儿的记载为临产男孩,而现实上XX临产的是女孩;
3、死者XX入院时,经查看胎儿存在脐带绕颈状况,其要求被告医院为XX行剖腹产术进行临产,但医院终究行会阴侧切产钳助产术,经阴道临产婴孩;
4、本院曾就关于羊水栓塞的医疗问题向产科医师进行查询及咨询,依据产科临床医疗实践,羊水栓塞是指因为羊水及其内有物质进入母体血液循环引起的病势阴险的产科并发症,病因多为子宫缩短过强或呈强直性,宫内压力高,在胎膜决裂或决裂后不久,羊水由裂伤的子宫颈内膜静脉进入母体血循所形成的,发作羊水栓塞一般有以下诱因:1、经产妇居多;2、多有胎膜早破或人工破膜史;3、常见于宫缩过强或缩宫素(催产素)运用不妥;4、胎盘前期剥离、前置胎盘、子宫决裂或手术产易发作羊水栓塞,在产前查看中,血小板计数小于100X109/L即有确诊含义;凝血酶原时刻延伸,合理运用催产素,并进行有必要的查询,催产素一般用2.5u-5u,参加5%葡萄糖打针液500ML内,先以每分钟8—10滴的速度滴注,亲近查询10—15分钟后,依据宫缩、胎心音和血压状况查询滴速,最快每分钟不超越40滴。大剂量(约10U)会引起子宫平涌肌强直性缩短。
上述现实,有当事人的陈说、原告身份证、成婚证、户口薄、被告营业执照、XX住院病案、病历、协议书、收据、贵阳XXX司法判定中心司法判定书、贵阳市XX会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本院查询笔录等现已质证的与本案有相关的相关依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以为,公民的生命权受国家法令保护。本案中,经贵阳市XX会医疗事故技能判定,其定论为死者XX的逝世不归于医疗事故,故依据法令规则,因医疗事故判定之外的原因导致人身危害的,归于一般人身危害补偿胶葛,应适当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则,XX逝世原因经贵阳XXX法医司法判定中心判定为:死者XX系因在经阴道临产过程中,羊水经决裂之血窦进入母体血液循环引起羊水栓塞继发DIC,终究因多器官衰竭致逝世。死者XX201X年XX月XX日在被告XXXX医院入院待产进行产前查看,经五颜六色超声查看存在羊水偏多的状况;心电图查看成果为窦性心律不齐,电轴不偏;血样查验陈述单中血小板计数值为61x109L、83X109/L;血凝陈述中凝血酶原时刻为11.8秒。依据产科查看医治临床数据,在血小板计数小于100X109/L,即有防备羊水栓塞的确诊含义。故依据产前查看成果,作为院方的被告,应充沛考虑到或许呈现羊水栓塞状况,并做出相应的防备措施。在临产过程中,依据被告XXXX医院的手术记载记载,在201X年XX月XX日X:XX分,曾为死者XX宫颈打针缩宫素(即催产素)ONCE20u,然后再行会阴侧切术临产。在产科临床中,应严厉把握催产素运用指征,一般初次运用催产素时,应不超越5u,在继续医治过程中,再加大催产素运用齐量,催产素剂量运用不妥,将导致产妇宫缩激烈,继而诱发羊水栓塞,故在死者XX的产前查看及临产手术过程中,被告XXXX医院未尽到满足的留意职责,存在必定的医疗差错。
庭审中,原告提出死者XX病历存在人为篡改状况,并向本院提交了XX病历原件五张,称该病历系在被告XXXX医院办公室垃圾桶内发现,被告以为该五乡病历出自被告XXXX医院,但抗辩称该病历系草稿,并非正式病历,不存在原告所称的人为篡改状况。经本院核实,该五张病历上确有涂抹痕迹,但被告XXXX医院无法证明该五张病历系草稿,故对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另,在庭审中被告对死者XX的病历中存在记载差错的状况予以认可,并辩称系忽略所形成的。被告XXXX医院未妥善保管病历材料及未照实具体填写病历材料的行为,已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则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查验陈述、手术及麻醉记载、病理材料、护理记载、医疗费用等病历材料。……”之规则,应承当相应职责。
综上,被告XXXX医院的对死者XX的症状具有风险性和发作风险的或许性未尽到满足的留意及防备职责,其医疗行为有必定差错,归纳考虑死者XX身体内的原因,以及形成其逝世原因的复杂性,依据差错准则及公正准则,本院以为应对XX逝世承当60%的民事职责。
原、被告于2011年12月9日签定的协议书中,对经过法令程序承认的补偿事宜及死者XX所生之女的医治费用承当事宜进行了约好。该协议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令规则,协议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故在被告XXXX医院承当的补偿职责中,应对被告现已向原告付出的人民币100000元予以扣除。庭审中,被告赞同承当死者XX所生之女即原告XXX在贵阳市XXXX院进行医治所发作的医治费用人民币5000元,本院从其自愿,由被告向原告付出该笔费用。
关于本案的各项补偿项目,本院承认如下:1、逝世补偿金,按照上一年度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规范,核算二十年,即18700.51元/年×20年=274010.20元;2、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贵州省员工均匀工资规范,核算六个月,即33703元/年÷12个月×6个月=15,729元;3、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诉请的被抚养人为XXXX,死者XX城承当其二分之一的抚养费用。XXXX于2011年12月3日出世,应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规范12,585.70元/年进行核算,核算17年,原告诉请要求按照11,352.88元/年核算,本院从其自愿,被告抚养人生活费为:11,352.88元/年×17年÷2=96,499.48元;4、处理丧葬业务的误工费及交通费。原告虽未提交交通费发票,但考虑到该费用发作的必定性,本院对交通费1,000元予以支撑;原告诉请要求核算死者的父亲原告XXX、母亲原告XXX、老公原告XXX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撑,三人误工费用为:33,708元/年÷12个月÷20.92天×3人×5天=2,014.10元,原告仅要求1,498元,本院从其自愿;5、精力抚慰金,因XX的逝世确给其家人即四原告形成了较重的精力危害,原告要求精力抚慰金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撑。
综上所述,死者XX的逝世丢失合计人民币538,736元。被告XXXX医院应承当60%,即538,736×60%=323,241元,扣除被告现已付出的人民币100,000元,被告还应承当的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23,24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信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XXXX医院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补偿原告XXX、XXX、XXX、XXX人民币223241 元;
二、被告XXXX医院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XXX、XXX、XXX、XXX付出XXX费用人民币5000元。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职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2240元,原告XXX、XXX、XXX、XXX承当354元,被告XXXX医院承当1886元。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定发作法令效力。权力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依法请求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X X
署理审判员 X 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O一X年XX月XX日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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