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酒后驾车致交通肇事赔偿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4 09:30浏览量:2170
北京交通肇事补偿事例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补偿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000余元。经调停,王某一次性补偿李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后,王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以为,上诉人王某酒后驾驭机动车辆,违背禁行规则逆向跋涉,在将人撞伤后,驾车高速逃离现场,又撞伤二人后仍驾车高速逃离,致使又撞坏一出租车辆并伤及乘客。王某在此情况下倒车后转向驾车逃离,又与其他车辆相撞,直至其所驾车辆不能跋涉才被逼泊车。其驾驭车辆损害公共安全,致二人重伤、二人轻伤,并形成多辆机动车受损,其行为损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办。鉴于其能活跃补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可酌予从轻处分。一审法院依据其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损害程度所作判定,科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保持。
案情介绍:
北京市东城区无业人员王某酒后驾车连续发作事端,却再接再励驾车高速逃离现场,直到撞到墙面才被逼泊车。今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驳回王某上诉,保持一审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十一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判定。
2003年9月1日14时许,王某酒后驾驭“帕萨特”车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六条违背禁行规则,由东向西逆向跋涉时,轿车左后视镜将与其相向正常骑车跋涉的俞某刮倒,后未泊车持续驾车向西跋涉至东四六条西口邻近,将同向行走的陈某撞后摔倒在地,将常某挤撞在停放路旁边的“桑塔纳”轿车右前门处,陈、常被撞后当场昏倒,“桑塔纳”车右前门损坏。王某持续驾车高速驶出东四六条西口,撞到自南向北正常跋涉的姚某驾驭的“夏利”出租车右侧,致乘坐该车的李某受伤,出租车被撞后车尾又与闫某驾驭的由北向南跋涉的“帕萨特”轿车相撞。王某随后倒车并向左转弯,驾车沿东四北大街持续向南跋涉,在东四二条西口邻近又撞到李某驾驭的奥拓车尾部。王某持续驾车向左转弯驶入东四二条内,撞到民宅墙后被逼泊车。经判定,陈某、常某为重伤,俞某、李某为轻伤;4辆被撞的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济损失合计4万余元。当日15时5分,公安机关对王某查验时,其血液中含乙醇359mg/100ml, 15时8分抽取的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7.1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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