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员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
补偿,促进工伤防备和作业恢复,涣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危险,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令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法令的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与工伤保险的详细步骤和实施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关于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赋闲保险费的征缴规则履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与工伤保险的有关状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恪守有关安全出产和作业病防治的法令法规,履行安全卫生规程和规范,防备工伤事端发作,防止和削减作业病损害。
员工发作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纳方法使工伤员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全国的工伤保险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则建立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第六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等部分拟定工伤保险的方针、规范,应当寻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定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依据以支定收、出入平衡的准则,确认费率。
国家依据不同职业的工伤危险程度确认职业的不同费率,并依据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作率等状况在每个职业界确认若干费率层次。职业不同费率及职业界费率层次由国务院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财务部分、卫生行政部分、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分拟定,报国务院同意后发布实施。
统筹区域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作率等状况,适用所属职业界相应的费率层次确认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当定时了解全国各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基金出入状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务部分、卫生行政部分、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分提出调整职业不同费率及职业界费率层次的计划,报国务院同意后发布实施。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准时交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其他区域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
跨区域、出产流动性较大的职业,能够采纳相对会集的方法
异地参与统筹区域的工伤保险。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有关职业的主管部分拟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证基金财务专户,用于本法令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劳作能力判定以及法令、法规规则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付出。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出资运营、兴修或许改建工作场所、发放奖金,或许挪作其他用处。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必定份额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区域重大事端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出;储备金缺乏付出的,由统筹区域的人民政府垫支。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详细份额和储备金的运用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第三章工伤确定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