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4 11:54浏览量:481
(一)事例
 一名职工洽谈免除合同,职工提出要依照他的实践工龄付出经济补偿金,算计17年零半月,但这名职工在公司只作业了6年零半个月,请问,职工的要求合理吗 
(二)剖析
 依据原劳动部《违背和免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则,经劳动合同当事人洽谈一致,由用人单位免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作业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越12个月。对这项规则,应掌握两点: 
一是免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作业年限来核算,而不是依据其实践工龄来核算。当然,若职工在本单位作业前的作业年限依照顾兼并核算在本单位作业年限内的,应核算为本单位作业年限。 
二是因劳动合同当事人洽谈一致免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付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越12个月。因而,假如这名职工在公司作业年限只要6年零半个月,且自己的实践工龄没有能够兼并核算在本单位作业年限的,则你公司应按7个月的薪酬付出其经济补偿金。即便是按该职工所说,其实践工龄已有17年零半个月,公司也只须付出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就能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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