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9 08:35浏览量:742

新劳作合同法出台以来,企业压力很大,一起有许多当地没有去参透.究竟应该怎么做才干防止一些不必要的危险呢.2008年最新劳作法的危险办理.
劳作合同办理危险防备
一、劳作合同根底
(一)劳作合同的签定
1、劳作合同签定的主体:劳作者与用人单位
劳作者:有民事行为能力,契合工作年纪
用人单位除《劳作合同法》第二条规则的规模,还包含《法令》第三条的规则的规模,别的,《法令》第四条规则的内容在签定合一起应留意。
2、劳作合同签定的时刻要求
《劳作合同法》规则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了书面劳作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劳作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3、不签定劳作合同的法律责任
a、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缔结了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上述规则的用人单位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薪酬的起算时刻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刻为补订书面劳作合同的前一日。(《施行法令》第六条第二款)
b、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依然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除在缺乏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法令》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现已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应当当即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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