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跟着人们法令意识的进步,不少人在晚年时会对自己的产业进行预先分配。但由于子女多,忧虑分配不均会影响亲情,乃至影响子女们实行奉养责任的积极性,大多数白叟挑选写遗言的方法来对自己逝世后的产业进行切割。但写遗言可不是件简略的事,由于不了解相关法令规矩,不光夙愿未达到,还有或许让子女们走上法庭打官司。那么,遗言怎么才有用?下面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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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言怎么才有用
(一)、遗言人须有遗言才能
遗言才能是指天然人依法享有的建立遗言,以依法自在处置其产业的行为才能。遗言为民事行为,建立人有必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才能。
依我国现行法规矩,只要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才有建立遗言的行为才能即遗言才能,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的人不具有遗言才能。因而,遗言人须为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
依据我国《承继法》第22条的规矩,无行为才能人或许约束行为才能人所立的遗言无效。遗言人是否具有遗言才能,以遗言建立时为准。在建立遗言时,遗言人有遗言才能的,这以后虽损失遗言才能,遗言也不因而失掉效能。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1条中明确规矩:“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有行为才能。无行为才能人所立的遗言,即便自己后来有了行为才能,仍属无效遗言。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为才能,后来损失了行为才能,不影响遗言的效能。”
(二)、遗言须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
遗言有必要是遗言人处置其产业的实在的意思表明,由于意思表明实在是民事行为有用的必要条件。遗言是否为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原则上应以遗言人终究于遗言中作出的意思表明为准。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假造的遗言无效;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言不得吊销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的承继权
我国《承继法》第19条规矩,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这一规矩归于强行性规矩,遗言吊销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的承继权的,不能有用。遗言人未保存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的遗产比例,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承继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言确认的分配原则处理。承继人是否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日子来源,应依照遗言收效时该承继人的具体状况确认。
(四)、遗言中所处置的产业须为遗言人的个人产业
遗言既是遗言人处置其个人产业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言人个人的合法产业作出处置。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了归于国家、团体或许别人一切的产业的,遗言的该部分内容,应确定无效。
(五)、遗言须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言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许其内容违背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用。
代书遗言 见证人有考究
王某与马某育有三子王甲、王乙、王丙,2008年5月4日,马某代患有中风的王某写下了一份代书遗言,其内容为:王某逝世后,其所享有二分之一产权的房子由王甲、王乙各承继二分之一,代书人马某及遗言人王某均在代书遗言上签名。2009年12月11日,王某因病逝世,2010年2月8日马某因病逝世,这以后,王甲、王乙、王丙因房子承继胶葛诉至法院,王甲、王乙要求按遗言承继房子,王丙以为遗言内容不实在,且不契合法定要件,要求按法定承继切割房子一切权。
终究,法院判定支撑王丙的诉讼请求,按法定承继切割房子一切权。
法官说法:
王某请马某代书遗言的意图是为了将房子承继权归归于王甲、王乙,但终究却未能如愿。是法令没有赋予王某这样的权力吗?答案是否定的。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矩:“一切权人对自己的
不动产或许动产,依法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承继法第十六条规矩:“公民能够依照本法规矩立遗言处置个人产业,并能够指定遗言执行人。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产业指定由法定承继人的一人或许数人承继。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产业赠给国家、团体或许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因而,一切权人依法处置自己产业,不受约束。王某的意图没能达到,问题出在遗言上。
本案中,王某的遗言方法在法令上称为代书遗言,代书遗言要收效,须具有特定的法令要件。承继法第十七条规矩:“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对这个条文进行分化,有这样几层意义:榜首,代书遗言至少要有三个人在场,其间一人为遗言人,另两位为见证人;第二,代书遗言时刻要写清楚,时刻要素要包括年、月、日;第三,代书遗言上至少要有三个人的签名(遗言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对照剖析,能够看出马某为王某代书的遗言上只要两个人的签名,这份代书遗言无法满意代书遗言收效的要件要求,因而,法院判定此遗言不收效。
可是不是其时在场的王甲或许王乙再签上一个姓名,这份代书遗言就没有用力瑕疵了呢?答案仍是否定的。由于严厉来讲,马某、王甲、王乙都不具有合法的见证人资历。
承继法第十八条规矩:“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一)无行为才能人、约束行为才能人;
(二)承继人、受遗赠人;
(三)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的人。”
马某、王甲、王乙都是王某的法定承继人,因而是不能够作为见证人见证代书遗言的缔结的。
提到这儿,好像能够得出一个定论,除了近亲属都能够作代书遗言的见证人。但这个定论相同是不彻底契合法令规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6条规矩:“承继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可见,还有一些与承继人有特殊联系的人不能够作为见证人,假如挑选了他们作为见证人,遗言相同无法正常收效。
终究,提几点书写代书遗言的主张:
榜首,代书遗言的内容要素要完好,尤其是遗言时刻和遗言人、见证人签名,千万不行遗失;
第二,稳重挑选契合法令规矩的见证人,一般状况下能够挑选具有承继联系之外的亲属在场见证;
第三,能够约请律师或许具有法令知识的朋友帮忙缔结代书遗言。
公证遗言 方法最稳妥
叶某与张某为夫妻,均已垂暮。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叶甲、叶乙、叶丙,子女对白叟也较为孝顺。2009年,叶某有病卧床,三子女对白叟照料周到,且联系友善。二老为了避免逝世后,子女因产业发生争执,通过商议,决议用遗言方法处置自己的产业。但终究应将产业赠与哪个子女,二老莫衷一是。由于拿不定主意,两位白叟先后立下了三份遗言,其间,榜首份为录音遗言,白叟请了两位老朋友为他们见证,立下了遗言;第二份为公证遗言,由两位白叟亲赴公证机关处理;第三份自书遗言,两位白叟自己书写,也签上了姓名和日期。三份遗言先后将产业承继权别离归于叶甲、叶乙、叶丙。
2013年,两位白叟相继逝世,三份遗言也大白于世。但三子女关于应当由谁承继产业,争执不下。终究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判定,公证遗言合法有用,产业由叶乙承继。
法官说法:
三份遗言的效能应当怎么确定呢?依照一般社会观念,都会以为终究的遗言是二老终究的志愿,产业应当由叶丙承继,但人民法院的判定却不是这样的,公证遗言被以为是最有用的。
本案中触及三种遗言方法:录音遗言、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从判定的成果来看,公证遗言发挥了效果。那是不是录音遗言和自书遗言没有法令效能呢?
依据承继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矩:“以录音方法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应当说,两位白叟关于录音遗言的建立要件是清楚的,遗言的效能在法令上也没有瑕疵。承继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矩:“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由此观之,两位白叟所立的自书遗言也没有用力瑕疵。
已然三份遗言都没有用力瑕疵,为什么法院确定公证遗言的效能呢?莫非遗言人不能改变自己的遗言内容吗?
遗言人当然能够改变和吊销自己所立的遗言,这是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承继法中的表现。这一点也为承继法所必定,承继法第二十条规矩:“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终究的遗言为准。”依照这个逻辑,第三份自书遗言应当是有用的,可法院却判定第二份遗言收效,问题出在哪里呢?
关键在于不同遗言的效能有所区别,其间公证遗言的效能最高。承继法第二十条规矩:“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可见,第三份自书遗言无法起到吊销公证遗言的效果。
在这儿,提几点缔结遗言的主张:
榜首,缔结不同方法的遗言要注意遗言的收效要件,切不行遗失,不然遗言很难收效;
第二,改变遗言的内容也要遵照法令的规矩,做到依法改变;
第三,假如关于缔结遗言的法令规矩不是很熟悉,能够到公证机关处理公证遗言,革除后顾之虑。
口头遗言 要防失效
崔某年逾七旬,早年丧偶,自己辛苦劳动将三个子女拉扯长大。崔甲、崔乙、崔丙都是孝顺孩子,关于白叟的日子起居也照料得很是周到。熟料,天有不测风云,崔某突发脑溢血,且只要小儿子崔丙在场。崔丙发现白叟病倒后,榜首时刻叫了救护车。上了救护车,白叟的神智还算清醒,他看到了陪在身边的崔丙,也想到了小儿子现在日子的艰苦,就和儿子说:“爸爸这次或许不行了,我那套房子就给你吧,让两位医师给咱们做个见证。”看到白叟的状况,两位医师也答应了,白叟见医师点了头才渐渐合上眼睛。但吉人自有天相,崔某由于送救及时,得以脱险,半个月后出院调理。白叟的身体渐渐好起来,关于遗言的工作却再也没有提过。
6年后,白叟撒手人寰。因房产承继问题,三个子女诉至法院,崔丙主张依遗言自己承继并请两位医师出庭作证,崔甲、崔乙主张依法定承继切割,终究,人民法院判定适用法定承继切割遗产。
法官说法:
本案中,崔某在危殆状况立下的遗言在法令上称为口头遗言。其缔结规矩,承继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矩:“遗言人在危殆状况下,能够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依照这一法令规矩,对照崔某缔结口头遗言的进程,好像没有瑕疵,但为什么人民法院没有依照崔丙的主张判定房子归崔丙一切呢?
事实上,崔某缔结的口头遗言契合法定适用景象(处于危殆状况下)和法定构成要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那么,人民法院为什么不依照其遗言进行判定呢?
这个问题,能够在承继法第十七条第五款后半句找到答案:“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许录音方法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把这一规矩用更为平实的话表达出来,便是:咱们只能在危殆的状况下,运用口头遗言这种遗言方法,假如危殆状况免除了,能够选用其他方法缔结遗言,则口头遗言天然失效,好像从来没有缔结过相同。
本案中,崔某的口头遗言在缔结时,是契合建立要件而且有用的。但后来崔某康复出院,其所缔结的口头遗言又天然失效了。
提到这儿,要提几点关于口头遗言的主张:
榜首,口头遗言只适用于存在危殆状况时,一旦危殆状况免除,口头遗言天然失效,所以在运用时要慎重,在日常日子中更是不能运用这种遗言方法;
第二,如需缔结口头遗言时,一定要找到契合条件的见证人;
第三,危殆状况免除后,赶快缔结其他方法的遗言,替代口头遗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