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5 03:35浏览量:1187
一、口头约好的合同
单个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出于企业本身需求,在招聘时成心不与求职者缔结劳作合同,仅作一些简略的口头约好。因为求职者大多数极为爱惜这一就业机会,一般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定劳作合同的要求。如此,一旦呈现胶葛,求职者权益就将遭到危害。我国《劳作法》第19条明确规矩:“劳作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缔结……”因而,口头约好合同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令效力的。
二、显失公正的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的劳作合同,其约好条款显着倾向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景象现在适当遍及,应引起求职者的注重。求职者在缔结劳作合同时,一定要逐条查看,对一些不合理、显失公正的内容应坚决回绝。
三、钳制的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逼迫劳作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钳制劳作者与其缔结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妄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劳作法》第17条规矩,缔结劳作合同,应当遵从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
四、顺便确保的合同
部分企业为束缚劳作者的行为,在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时,硬性规矩另签一份“确保书”,其内容是逼迫劳作者承受一些不合理的规矩和条件,并把该确保书作为劳作合同附件来束缚劳作者。
五、真假合同
某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敷衍劳作裁定部分的监督管理,与劳作者签定真假两份合同,以契合有关规矩的“假合同”敷衍劳作管理部分的查看,实际上却用按自己志愿与劳作者缔结的不标准乃至违法的劳作合同来束缚劳作者。
六、典当性质的劳作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为避免劳作者“换岗”,在缔结劳作合同时,要求劳作者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典当物,乃至拘留劳作者应得的福利或薪酬,一旦劳作者“换岗”,用人单位便将典当物拘留。这种做法不光违背了国家有关政策规矩,并且严峻危害了劳作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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