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与赔偿责任的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9 17:33浏览量:85
一、 我国医疗危害补偿胶葛状况
(一)全国状况
几年来,我国因医疗危害发作的胶葛,成大起伏上升趋势。依据中国消费者协会计算,1996年至1998年三年来,直接收到有关医疗胶葛的书面投诉总计328件,1996年收到的医疗投诉每月均匀2.64件,1997年10.17件,1998年11.75件,1999年的前四个月的投诉就猛增到22.25件,2000年今后,每年景几十倍向上增加。
(二)区域状况
笔者对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医疗事端胶葛案子进行了查询,该院2000年曾经,共受理医疗事端胶葛案子两起,2000年至2002年,受理医疗事端胶葛案子3起,2003年度,共受理医疗事端胶葛案子11起。能够看出,医疗事端胶葛案子在区域内也是成倍增加。
 二、审判中对法令适用的状况及亟待处理的问题。
(一)法令适用状况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端处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法令的出台,对正确处理医疗事端、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次序,保证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开展,具有特别重要的含义。但在法令适用方面,尤其是在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事端危害结果中的职责程度的了解和适用不共同,致使案子在处理中对补偿职责的承当相差较大。经计算某县法院2003年度共审结11起医疗事端胶葛案子,其间调停结案5起,判定结案6起。在6起判定案子中,其间4起是依照医疗事端技术鉴定书中的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事端危害结果中的职责程度区分,承当悉数补偿职责或首要补偿职责或非必须补偿职责,类似于路途交通事端案子职责的区分来承当补偿职责;其间两起案子不是依照医疗过错行为的职责程度区分。而不管过错行为的职责程度怎么,只需医疗过错行为与人身危害结果之间在必定的因果联系,而判定医疗机构承当悉数的补偿职责。这种在同一个法院出现因审判人员对法令的了解和适用不同而裁判不共同的状况,破坏了法令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没有更好地维护医方或患方的合法权益。
(二)亟待处理的问题
关于医疗事端胶葛案子,假如医疗过错行为与人身危害结果存在着必定的因果联系,那么,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事端危害结果中的职责程度,对补偿职责的巨细起多大效果?笔者试从理论上加以讨论。
三、医疗事端补偿的性质
 要想处理笔者所提出的问题,首要应从医疗事端补偿的性质去研讨。所谓医疗事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标准、惯例,过错构成患者人身危害的事端。现在,我国学术界对医疗事端补偿发生的性质有以下学说。
(一)医疗事端补偿是根据合同联系发生的。
 这种观念以为,医疗胶葛是发作在医疗院(所)与患者或其家族之间,根据医疗联系而发生的。医疗联系是一种契约联系,是医疗院(所)与患者之间就患者疾患等状况进行治疗护理而构成的民事法令联系。“医疗合同更具有服务合同性质。”“医疗合同的主体是医疗院(所)与患者或其家族;医疗合同的行为是两边法令行为,即医患两边认识表明共同的法令行为;医疗合同的内容是:医疗服务;医疗合同的方式是:口头或书面;医疗合同是有偿合同”。“一般来说,医疗联系是患者与医生或医疗机构之间的契约联系,该联系经由当事人的自在意思而建立,即医疗契约或治疗契约。”因而,处理医疗事端补偿案子,应适用《合同法》和民法中的触及合同问题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假如在履行合同中有瑕疵,或不适当全面履行合同,要承当违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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