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的取得和发作需求什么条件,各国前史传统纷歧,法令要求也不同。就条件的性质而言,能够分为本质条件和办法条件两种。 本质条件是指法令对著作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需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必定的文学艺术办法,这种办法不管是著作的悉数仍是其间的部分,也不问该著作是否现已采纳了必定物质办法被固定下来,都能够依法被以为是受维护的著作。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有作为著作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办法外,还要求这种办法经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干够取得著作权法维护。依照这种标准,口述著作以及一些即兴创造的舞蹈、音乐、曲艺著作,就或许被扫除在著作权法维护之外。《伯尔尼条约》第二条规则,对未以物质载体办法固定下来的著作是否供给著作权法维护,由各国自行决议。我国著作权法选用榜首种标准。口述著作等均能够成为著作权法的维护目标。因而,所谓本质条件,是指法令以文学艺术著作的发作作为取得著作权的专一的法令实际。 办法条件是指著作完结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著作权,仍是附加必定条件或是再施行必定的法令手续才干取得著作权。现在首要分为三种做法:榜首种做法是,以著作的发作为条件主动取得著作权。对外国人而言或同一国际条约缔约国之外的人,著作权则因著作在该国出书或以其他办法被运用而主动取得。人们一般称这种做法为著作权主动取得准则,也称无手续准则。在现已树立著作权法制的国家,大多数施行这一准则。第二种做法是,除了著作创造出来以外,还须施行挂号手续才干取得著作权。可是,挂号的机遇和办法, 施行挂号制的国家又各有差异。 我国前史上《大清著作权律》 以及后来的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和我国台湾地区的 “《著作权法》”,都曾施行过挂号制。此外,有些国家尽管施行挂号制,但并不以挂号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而是别离作为承认著作权的条件,便当著作权确权诉讼的手法和国家有关部门有用保藏著作的办法。《伯尔尼条约》和《国际版权条约》都没有关于著作挂号才干取得著作权的规则。所以,这两个条约的某些施行著作挂号制的成员国,有关要求挂号的规则,其法令效力只及于本国作者。对条约其他成员国的作者的著作权维护,不得要求以挂号为前提条件。第三种做法是以加著作权符号为取得著作权条件,此外,无需再施行其他手续。这是一种有条件的主动维护办法。比方,美王法令就要求作者在著作的仿制件上加注著作权符号。《国际版权条约》也认可这种办法。著作权符号一般包含三项内容:①“不许仿制”或 “有著作权” 等一类的声明, 或将这种声明的英文缩略字母C的外面加上一个正圆, 假如是音像制品, 则为字母P并在外面加上一个正圆。 ②
著作权人的名字或称号及其缩写。③著作的出书发行日期。因为《国际版权条约》有此要求,而且加注符号的办法简便易行,故这种办法被广泛选用。 我国著作权法选用主动维护准则。著作一经发作,不管全体仍是部分,只需具有了著作的特色即发作著作权, 既不要求挂号, 也不要求宣布,也无须在仿制物上加注著作权符号。 可是, 因为我国现已参与《国际版权条约》,在出书物中不少都标有著作权符号,仅仅这对是否受著作权法维护没有影响。此外,我国著作权主管机关也从1995年开端处理著作权挂号业务。这种挂号实际上是对现施行为的确认和证明。挂号是自愿而非强制,挂号并不是取得著作权的法定程序。实际上,假如发作著作权胶葛,这种挂号的证明力对错常有限的。
二、著作权的维护期限 著作权是一种有时间约束的权利,但因著作人身权和
著作财产权所要维护的利益的性质不同,二者的期间也有差异。 作者和著作之间的带有品格利益的联络,反映了一种客观实际。只需著作存在一天,作者与该著作与生俱来的联络实际就不会改动。维系和保证作者和著作之间的品格利益,反映了对前史的忠诚和对世人的担任,这不因时世变迁而有所改动。因而,著作人身权中的某些内容具有专特色的权利理应遭到永久的维护。比方,《史记》再过一万年也要维护司马迁的作者闻名。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则,作者
署名权、修改权、维护著作完整权的维护期不受约束,正反映了这个道理。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公民的著作,其宣布权和著作财产权的维护期为作者毕生及其逝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逝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假如是协作著作,截止于最终逝世的作者逝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社会安排的著作,著作权(署名权在外)由法人或其他社会安排享有的职务著作,其宣布权、著作财产权的维护期为50年截此于著作初次宣布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可是著作自创造后50年内未宣布的,著作权法不再供给维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拍照著作的宣布权、著作财产权的维护期为50年。截止于著作宣布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可是,著作自创造完结后50年内未宣布的,著作权法不再维护。 除上述状况外,但凡作者运用化名、笔名等宣布的著作或许是未署名宣布的著作,其维护期也从宣布之日起维护50年。假如这50年中清晰了作者,著作财产权的维护期依照作者毕生加上逝世后50年来核算。作者生前未宣布的著作,称为遗作。对遗作的维护期和其他著作相同,即作者毕生和加逝世后50年。超越这个期限,遗作不管宣布与否,著作财产权都归于消除。
三、著作权的约束 [事例]
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案 案情
原告北影公司与作家汪曾祺于 1992 年签订合同, 在合同中, 汪曾祺将《受戒》等著作在3年内的影视改编权及拍照权的专有运用权颁布原告。1994年两边又将合同有用期限延长到1998年中止。电影学院学生吴琼于1992年将著作《受戒》改编为电影剧本,作为课堂作业上交校园,电影学院选定该剧本为结业著作进行拍照,于1993年暑期前完结拍照,并在电影学院小剧场放映两次,观众为学院教师及学生。1994年11月,电影学院经有关部门赞同携 《受戒》 一片参与法国朗格鲁瓦学生电影节。电影节上,影片放映两次,观众首要为参与电影节的各国教师及学生,电影节组委会曾对外揭露出售过少数门票, 故不扫除有当地公民观看了此电影。 故原告知道上述状况后,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著作权法规则的以教育为意图的合理运用仅限于课堂教育,运用办法仅限于少数仿制或翻译。 电影学院拍照《受戒》、 在校园内放映该影片及带着该片参与朗格鲁瓦电影节的行为超出了法令有关合理运用的规则,侵略了北影公司的专有运用权,要求电影学院中止授权、补偿损失。 电影学院辩称:电影学院以教育为意图拍照电影《受戒》及在校内放映归于合理运用。参与朗格鲁瓦学生电影节纯属学术活动,不属出书发行,未超出合理运用规模,故不构成侵权。
处理 榜首审法院判定:
1. 判定收效后10日内,电影学院向北影公司以书面办法赔礼道歉。
2. 电影学院制造的电影《受戒》仿制及录像带自判定收效之日起只能在校内供教育运用,不得投入公知领域。
3. 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电影学院补偿北影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榜首审判定后,原告不服,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最终判定确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恳求,维持原判。 (一)著作权的合理运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在下列状况下运用著作,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不向其付出酬劳,但应当指明作者名字、著作称号,而且不得侵略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讨或许赏识,运用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
(2)为介绍、谈论某一著作或许阐明某一问题,在著作中恰当引证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
(3)为报导时势新闻,在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许引证现已宣布的著作。
(4)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许播映其他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现已宣布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势性文章,但作者不许刊登、播映的在外。
(5)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或许播映在大众集会上宣布的说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映的在外。
(6)为校园课堂教育或许科学研讨,翻译或许少数仿制现已宣布的著作,供教育或许科学研讨,翻译或许少数仿制现已宣布的著作,供教育或许科学研讨人员运用,但不得出书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规模内运用现已宣布的著作。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设或许保存版别的需求,仿制本馆保藏的著作。
(9)免费扮演现已宣布的著作,该扮演未向大众收取费用,也未向扮演者付出酬劳。
(10)对设置或许陈设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著作进行描摹、绘画、拍照、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现已宣布的以汉语言文字创造的著作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著作在国内出书发行。
(12)将现已宣布的著作改成盲文出书。
以上规则适用于对出书者、扮演者、录音录像制造者、播送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约束。
另,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则,为施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书教科书,除作者事前声明不许运用的外,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在教科书中汇编现已宣布的著作片段或许矮小的文字著作、音乐著作或许单幅的美术著作、拍照著作, 但应当依照规则付出酬劳, 指明作者名字、著作称号,而且不得侵略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相同适用于对出书者、扮演者、录音录像制造者、播送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约束。
1991年著作权法第四节“权利的约束”第二十二条罗列了12种状况,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不向其付出酬劳,运用著作只需指明作者名字、著作称号,并不侵略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它权利即可。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和国际著作权条约,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大众的利益,都答应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必要的约束。可是在天平歪斜标准的把握上,严宽程度不尽相同。《伯尔尼条约》第九条规则,合理运用,不得“危害著作的正常运用也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权益”。TRIPS 协议第十三条规则,“应将专有权的约束或破例局限于必定的特例中,该特例应不与著作的正常运用抵触,也不该不合理地危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这些规则对有关合理运用规模做了进一步的约束。
(1)1991年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之(三)规则合理运用包含“为报导时势新闻,在报纸、期刊、播送、电视节目或许新闻纪录影片中引证现已宣布的著作”。 新著作权法修改为 “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许引证现已宣布的著作”。 (2)新著作权法对第二十二条之(四)关于合理运用包含各种媒体现已宣布的社论、谈论员文章做了必要的约束。依据《伯尔尼条约》第十条之(二)榜首款的规则,将这种合理运用从泛泛地包罗万象的规模,局限至:① “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势性文章” 。②即便是这方面的时势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映的,也不包含在合理效果规模之内。
(3)1991年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之(七),合理运用包含“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运用现已宣布的著作”,这儿对公务运用未加任何约束。新著作权法加上“在合理规模内”约束词,即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只要在合理规模内运用现已宣布的著作才属合理运用。
(4)1991年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之(九),将“免费扮演现已宣布的著作”作为合理运用著作的一种状况。新著作权规律将“免费”的含义,予以详细化,即“该扮演未向大众收取费用,也未向扮演者付出酬劳”。
(5)1991年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之(十一)规则,“将现已宣布的汉族文字著作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书发行”属“合理运用”。这首要考虑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为推进少数民族的文明、艺术、教育、经济的开展所做的一些特别规则,可是这在国际有关著作权条约中找不到依据。鉴此,新著作权法将该款对汉族文字著作的作家局限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
(6)1991年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则,“扮演者运用别人未宣布的著作扮演,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答应,并付出酬劳”;“运用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进行营业性扮演,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但应当依照规则付出酬劳;著作权人声明不许运用的不得运用”。新著作权规律规则,不分宣布的或未宣布的,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答应,并付出酬劳”(第三十六条)。
上述事例剖析:
榜首,侵权行为的剖析。
著作权侵权的详细表现办法,各国选用两种立法形式,即归纳式和罗列式。我国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的标准选用的是罗列式,这是与大多数国家的规则是共同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立法选用罗列式,很大程度因为著作权是各种权利的组合,选用罗列式有利于差异各种详细不同的侵权行为,别离加以处理。而且因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则对其采纳的法令制裁也不是不同的,跟着性质的逐渐深化,将从朴实的民事责任向承当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转化。
但咱们在剖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时分,相同需求考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危害实际、 行为具有违法性、 危害实际与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当事人有差错四个构成要件。只要从这四个构成要件剖析,才有或许把握住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真实特征。了解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制裁的法理根底。在剖析构成要件时,因为有行为的违法性要件,因而在详细剖析时,必须将阻却违法性事由的行为扫除在外,这首要是指合理运用、法定答应、强制答应等行为应当从侵权行为中别离出去,所以在判别侵权行为时,必须将四个构成要件逐个对照,最终才干确认行为的性质。在本案中被告的几个行为都契合除违法性以外的其他构成要件。因而首要便是考虑行为的违法性问题,即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阻却违法性事由,假如构成则不归于侵权行为,假如没有构成,则归于侵权行为。
电影学院的行为能够分为四个阶段:吴琼将《受戒》改编成电影剧本;电影学院决议出资将《受戒》作为结业著作进行拍照;在校内剧场放映《受戒》的行为;电影学院将影片送国外参展及放映的行为。
四个阶段的行为性质是纷歧样的,假如不将行为别离定性,而是将它们混在一下加以判别,这必定会形成定性上的困难。所以将行为别离定性,最终再归纳考虑各种阶段的成果、差错状况确认被告应该承当的民事责任,这样的剖析办法是运用法令思想办法剖析详细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理清民事法令联系,别离定性处理。
现在咱们详细剖析四个阶段的行为:
(1)吴琼改编《受戒》成电影剧本的行为。在本案中,吴琼改编小说是完结教师安置的作业,不管其为完结作业抑或个人赏识,都是归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则的合理运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榜首款规则:为个人学习、研讨或许赏识,运用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归于合理运用领域。这儿“运用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明显没有约束详细的办法,但改编别人小说当然包含在内,所以吴琼改编小说《受戒》成电影剧本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需求阐明的是,吴琼改编小说的行为,没有成为本案的诉讼标的,吴琼自己也没有成为本案当事人。这儿为理清联系,有必要对其进行剖析。
(2)电影学院将《受戒》拍照成电影的行为。这部分是两边争论的焦点,也是法院定性最困难的部分,咱们将在后边专门评论。 (3)在校内小剧场放映 《受戒》 的行为。因为电影学院教育的特别性,所以教师和学生观摩影片理应归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的供教育或许科研人员运用的办法之一。 需求特别指出的一点是, 这儿不触及《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则的“翻译成少数仿制办法”的约束。因为对翻译或少数仿制出来的现已宣布的著作的运用办法,《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并没有约束,这时的运用能够为阅览, 也能够为观摩影片。 举例来说,电影学院将国外现已出书发行的影片翻译成中文,在校园内放映供课堂教育运用,这归于合理运用。 当然因为拍照电影的行为值得讨论, 所以在放映供电影的行为的定性会与前面的行为牵连。假如前面的行为归于侵权行为,则后边的行为相同构成侵权行为。
(4)将影片送到学生电影节的行为。一种观念以为“将影片送国际电影节参展,即便归于教育方面的文明交流,参展行为也不归于必不可少的课堂教育活动”。严厉依照法条解说,将影片送到学生电影节的行为,不归于课堂教育的内容,天然不归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则的内容,所以归于侵权行为。至于在电影节上揭露售票放映影片的行为,更是超出了合理运用的领域,成为出书发行的行为,归于性质严峻的侵权行为。
第二,著作权上的合理运用准则。
本案判定首要理论论据是被告的行为构成合理运用,因而不归于侵权。著作权的合理运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令答应别人自在运用享有著作权的著作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赞同,也不必向著作权人付出酬劳的准则。因而假如被告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归于合理运用领域的话,即便侵略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必承当侵权的法令责任了。因为著作无形性的特色,著作在宣布后著作权人难以再进行直接、有用的操控,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怎么判别运用别人著作是否归于合理运用,存在很大困难。因而各国关于合理运用的标准,大多选用归纳式,其间归纳式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其《著作权法》榜首百零七条规则了几条准则标准合理运用。契合法令规则的合理运用的要件,就以为归于合理效果的领域。我国则选用罗列式标准形式,详细包含了12项内容。 正是因为我国的这种立法形式, 导致了在本案中适用法令的困难,也就导致了对本案的定论存在争议的实际。
在本案中,两边争议的焦点是电影学院以课堂教育的办法,将别人著作拍照成电影的行为是否归于合理效果。因为 《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第六款清晰规则,为校园课堂教育或许科学研讨的合理效果仅限于翻译或少数仿制,而不包含“拍照成电影、电视”的办法。这样,法官就必须在一个两难中进行选择,或许依照法令确认被告行为属侵权行为;或许对法令进行意图性扩张,将被告行为归入合理运用的领域。
对法令进行扩张性解说,是因法条文义失之过窄,不足以表明立法之真意,乃扩张法文之含义,以期正确适用。而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则来看,明显立法者的本意便是要将“为课堂教育或许科学研讨”的合理运用办法限于翻译或许少数仿制。因为第二十二条选用的是罗列办法,且没有一兜底条款,所以单纯地对法令条文进行扩张性解说不或许完成将被告把小说拍照成电影行为归入合理运用的意图。
榜首审法院及第二审法院都把被告将小说拍照成电影的行为视为合理运用,榜首审法院的理由以为被告此行为归于“法令规则的合理运用规模,不构成侵权”,第二审法院以为“归于著作权法规则的合理运用”。两级法院都以为被告拍照电影的行为归于著作权法规则的“合理运用”,这与法令条文本意不符, 这样适用法令值得商讨。 其实从第二审法官对本案的分析来看,第二审法院首要是参照美国《著作权法》榜首百零七的规则,从四个方面归纳考虑: ①有关运用的性质与意图 (包含但不限于是否出于盈利性意图)。②被运用著作的性质。③被运用的篇幅及本质性内容。④有关著作被运用后在商场大将发作的效益或影响。这样考虑当然能够将被告拍照电影的职业归入合理运用领域,但两国立法的形式彻底不同,所以不能完成真实的类比,美王法选用归纳式确认合理运用领域,而我国规律选用罗列式来确认合理运用领域。已然选用罗列式来确认,就必须依照法令的规则来处理。 假如要将被告拍照电影的行为归入合理领域,就必须确认《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立法技能上有问题, 然后选用意图性的扩张, 来补偿法令缝隙。不过这时法院现已超出了法令解说的领域,而变成一种造法行为。因为意图性扩张作为一种法令缝隙的弥补办法,是指为遵循法令标准意旨,将本不为该法令条文文义所包含的行为,包含于该法令条文的适用规模之内。它与扩张解说纷歧样,适用它的成果,已在法条文义“猜测或许性”之外,故归于一种造法行为。而依据大陆法一般准则, 法院为造法行为, 须慎重对待。我国作为一个刚刚走上法治的国家,更应该对造法行为有清晰的标准,而不该成为法官随意运用的东西。 (二)著作权的法定答应运用 法定答应运用是各著作权法遍及选用的一项准则,又称“法定答应证”准则,是指依据法令的直接规则,以特定的办法运用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的答应,但应当向著作权人付出运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准则。各国适用法定答应运用的著作的规模有所差异,但遍及限于已宣布的著作。而且对著作权人特别声明不许运用的,也扫除在法定答应的规模之外。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则了法定答应运用准则,详细体现在如下条文中: ( 1)《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则,但凡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著作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能够转载或许作为文摘、材料刊登,但应当依照规则向著作权人付出酬劳。
(2)新《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则,扮演者运用别人不管宣布与否的著作进行营业性扮演,应当经著作权人答应,而且依照规则付出酬劳。这儿的著作包含演绎著作,须同时经原著作权人与演绎作者答应。
(3)《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则,录音制造者运用别人现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著作制造录音制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但应当按规则付出酬劳,著作权人声明不许运用的不得运用。
(4)《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则,播送电台、电视台运用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制造播送、电视节目,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 ,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运用的不得运用,而且除著作权法规则能够不付出酬劳的以外,应当依照规则付出酬劳。
(5)原《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则,扮演者为制造录音录像和播送、电视节目进行扮演运用别人著作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则。本质上已不是法定答应。
(三)著作权的强制答应运用 强制答应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依据状况,将对现已宣布的著作进行特别运用的权利颁布恳求取得此项运用权的人,并把授权的依据称做“强制答应证”,故该准则又称“强制答应证”准则。强制答应与法定答应的差异是,法定答应是由法令直接规则答应运用的办法,凡契合条件的均可自行运用, 运用人并无特定的规模。 强制答应则需经运用人事前恳求,由主管机关授权后方可运用,并向著作权人付出酬劳。未获主管机关授权的不得运用。强制答应的目标限于现已宣布的著作。恳求取得运用权的人应当首先向著作权人恳求答应运用,著作权人回绝授权答应运用后,才干向政府主管部门恳求强制答应。两个根本的著作权国际条约《伯尔尼条约》和《国际版权条约》的现行文本都规则了强制答应准则。依据这两个条约,缔约国主管当局享有颁布强制答应证的权利。特别是为开展中国家的数学、学术活动和科学研讨方面的便当,答应主管部门颁布翻译权与仿制权的强制答应证。依据强制答应证取得的对著作的运用权对错独占性的,不得转让。强制答应证仅限于在该国内有用。依据强制答应证所运用著作的酬劳,一般由法令确认。
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则强制答应准则,可是因为我国已参与了两个根本的著作权国际条约,故也适用条约关于强制答应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