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继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书”和
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处理机关处理房产
所有权搬运挂号手续。
二、人为处置房产而建立的遗言,应当处理公证。遗言人逝世后,遗言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言公证书”和“权公证书”或“承受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处理机关处理房产所有权搬运挂号手续。
处置房产的遗言未经公证,在遗言收效后其人或遗言受益人可依据遗言内容洽谈签定遗产切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处理机关处理房产所有权搬运挂号手续。
对遗言内容有争议,经洽谈不能达到遗产切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处理机关依据判定处理房产所有权搬运挂号手续。
三、承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自己“承受赠与公证书”,或持两边一起处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处理机关处理所有权搬运挂号手续。
四、有关房产所有权搬运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令行为,有必要处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处理机关处理房产挂号等行政事宜。
五、处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言、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独法令行为,能够在遗言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证机关请求处理外,其他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请求处理。
六、经公证证明后需处理房产所有权搬运、改变挂号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房地产处理机关请求。逾期提出请求者,应向房地产处理机关阐明理由,房地产处理机关视状况予以处理。
七、公证机关处理房产公证事项,应领先与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处理机关联络,了解当地房产处理的具体规定和公证事项触及的房产状况,依据有关法令和当地房产方针出具公证书。房地产处理机关应当活跃向公证机关介绍状况,给予支撑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