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未提供劳动算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2 06:06浏览量:2108

案情:
吴某于1988年8月到苍山县某公司作业,终究一次与公司签定劳作合同的停止时刻为2007年4月30日。2005年3月,公司因没有生产任务放假,吴某不再到公司上班。2011年3月,公司告诉吴某回公司处理停止劳作合同手续。吴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5年3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并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遭到回绝。吴某不服,遂到当地劳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述。
分析:
仲裁委经审理以为,根据《劳作合同法》第50条规则:“用人单位应当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时出具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作者处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联系搬运手续。”本案中,吴某的劳作合同于2007年4月30日停止,公司没有及时出具停止劳作合同证明,可是吴某在2007年合同期满后,也没有为公司供给任何劳作然后构成现实劳作联系,这期间公司也没有为其发放过薪酬福利待遇,所以两边在适当长的时刻内对“两不找”状况是认可的,不存在劳作法上的权力和责任联系。由此看来,吴某建议补缴社会保险费现已丧失了建议权力的根底。可是吴某是因单位长时间放假而中止工作,故公司应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据此,仲裁委进行了调停,终究两边达到一致意见:公司为吴某处理停止劳作合同手续,并为吴某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至2007年4月30日,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15600元(19.5年×800元)。
相关法律知识:
现实劳作联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用书面合同构成的劳作雇佣联系以及口头协议达到的劳作雇佣联系。现实劳作联系的承认需存在雇佣劳作的现实存在。“现实劳作联系”合法位置,承认了劳作联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展了劳作保护规模,对不签定劳作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束缚,更多的保护了劳作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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