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4 02:54浏览量:1549
我国刑法中有关于过错行为形成违法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两个过错罪名是过错致人逝世罪与过错致人重伤罪,这两种过错违法都是对受罪人生命健康权的危害。那么过错致人逝世罪与过错致人重伤罪的差异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什么是过错致人重伤罪
过错致人重伤罪,是指过错损伤别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身体权,身体杖是自然人以坚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安排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客体为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含四肢、五官及毛发、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构成肢体不行别离的一总分,亦应归于身体,但可以自在装卸的则不归于身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伴法危害别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确定不合法危害别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需求留意两点:其一,构成过错重伤罪,法令不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有必要形成别人实践的损伤成果并且要求这种损伤只要到达重伤的程度,才构成违法;其二、构成过错重伤罪,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成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地、必定地形成了这种重伤成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形成这一重伤成果的决议性的、底子的原因。假如重伤成果的发作,并不是由该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决议的,也就不能追查行为人过错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过错,包含疏忽大意的过错和过于自信的过错。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作被害人重伤的成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现已预见而轻信可以防止,致使发作被害人重伤的成果。过错重伤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杀人的成心,也没有损伤的成心,仅仅出于疏忽大意或许过于自信,才形成被害人重伤的成果,假如事实证明行为人对白己行为引起的重伤成果的发作并没有预见,并且依据实践情况也不行能预见,则归于意外事件,行为人片面上没有罪行,因此对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二、过错致人重伤罪与过错致人逝世罪的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往往将过错损伤致人逝世的案子定为过错损伤致死,尤其是关于因过错当场致人重伤,但因为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而逝世的案子,更简单被确定为“过错重伤(致死)罪”。这种做法不只于法无据,并且也不符合违法构成原理。“过错损伤致人逝世”,实质上便是过错致人逝世罪,无非是在这种案子中,行为人对别人重伤、逝世的成果都是存在过错。过错致人重伤罪与过错致人逝世罪的差异,在于过错行为终究引起的成果是重伤仍是逝世。是重伤的定过错致人重伤罪,是逝世的定过错致人逝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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