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不可以撤销赠与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5 18:48浏览量:453
根据婚姻法和物权法规则,老公将夫妻一同房产协议赠与“小三”,若没有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各自一切,赠房行为即被认定为危害共有人合法权益而无效。但是近来一同发作在广州的房产赠“小三”案,却因房产被出售转化成了动产,呈现了不同的判定。
夫妻若没有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各自一切,赠房行为即被认定为危害共有人合法权益而无效。但是近来一同发作在广州的房产赠“小三”案,却因房产被出售转化成了动产,呈现了不同的判定。法院以老公作为共有权人有权切割及处置归于其一切的一半房款为根据,依协议将一半房款判给了“小三”。
来自汕头的吴女士与张先生成婚已有20年,先后生育三子一女,夫妻感情尚好。2001年,两人购买了坐落银河区黄埔大路马场路金骏大厦的一套房,并挂号在张先生名下。
2004年,张先生结识揭东县人陈小姐,两人不久便开端往来,并于2007年未婚生育一子,陈小姐带着儿子一向寓居在上述金骏大厦的房内。后来,陈小姐发现张先生竟是有妇之夫,与张先生发作争持终究分手。
2008年3月,陈小姐与张先生签定协议,约好儿子小杰归张先生抚育,张先生补偿她30万元。同日又签定一份《附加协议书》,内容为:“两边分手,一起男方自愿将金骏大厦的房产送给女方寓居,如需转卖,男方无条件帮忙处理,卖下的房款由女方所得。”随后,陈小姐、张先生及两边证人在《附加协议书》上签名,并无吴女士的签名。
尔后,陈小姐仍寓居在上述房内,直到2009年4月才搬离。同年7月,张先生与吴女士将金骏大厦的房产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结案外人刘某,同日便过户挂号到刘某名下。
陈小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实行《附加协议书》的约好,付出出售金骏大厦房产所得的58万元。
据了解,张先生在《附加协议书》中自愿送给陈小姐的房产归于夫妻一同产业,吴女士未在协议上签名承认,也没有充沛依据证明吴女士事前知晓该协议的内容。现在得不到房产共有人吴女士的追认,赠与合同还有用吗?
而张先生终究反悔,不肯持续实行赠与合同,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
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
此外,被“赠与”的房子现已转让过户在他人名下,陈小姐能要求改变挂号到自己名下吗?
判定:“小三”取得一半房款
广州市银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陈小姐取得一半房款,后两边一起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定,维持原判,与银河区法院观念共同,均没在判定书上对品德问题评判。
两审审理焦点仅会集在单独处置夫妻共有产业的效能问题,张先生是否有权吊销赠与合同,以及产权已被转让还能否持续实行赠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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