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最新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4 06:59浏览量:2210

社会稳妥费申报交纳处理暂行办法社会稳妥费申报交纳处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和社会保证部令第2号)
依据《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作和社会保证部拟定了《社会稳妥费申报交纳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部长 张左己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标准社会稳妥费的申报和交纳处理工作,依据《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则的社会稳妥费是指根本养老稳妥费、赋闲稳妥费和根本医疗稳妥费。工伤稳妥费和生育稳妥费的申报、交纳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征收社会稳妥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稳妥费的交纳处理办法另行拟定。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处理社会稳妥挂号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处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处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稳妥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稳妥经办组织规则的其他材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处理社会稳妥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同意,能够邮递申报。邮递申报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实践申报日期。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要素,不能如期处理社会稳妥缴费申报的,能够延期处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景象消除后当即向社会稳妥经办组织陈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查明现实,予以核准。
第七条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即时审阅。对缴费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则、填写数量联系共同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对不符合规则的申报表提出审阅定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阅。对不能即时审阅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越2日内审阅结束。
第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则申报应交纳的社会稳妥费数额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承认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可暂按该单位的运营状况、员工人数等有关状况承认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交纳社会稳妥费后,由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依照规则结算。
第九条 缴费单位有必要在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交纳社会稳妥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钱银方法全额交纳社会稳妥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有必要依照法令第十二条的规则严厉实行代扣代缴责任;缴费单位依法实行代扣代缴责任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或回绝。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能够采纳下列方法之一交纳社会稳妥费:
(一)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交纳;
(二)缴费单位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以支票或现金方法交纳;
(三)缴费单位与社会稳妥经办组织约好的其他方法。
实行前款规则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能够依据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开出的托收凭据从缴费单位根本帐户中划缴社会稳妥费。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稳妥费,应当进入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稳妥基金收入户。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定时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务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稳妥基金财务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对已征收的社会稳妥费,依据缴费单位的实践交纳额(包含代扣代缴额)、代扣代缴明细表和有关规则,按以下程序进行记帐:
(一)个人交纳的根本养老稳妥费、赋闲稳妥费和根本医疗稳妥费,别离计人根本养老稳妥基金、赋闲稳妥基金和根本医疗稳妥基金,并按规则记载根本养老稳妥和根本医疗稳妥个人帐户;
(二)单位交纳的社会稳妥费依照该单位三项基金应缴额的比例别离计入根本养老稳妥基金、赋闲稳妥基金和根本医疗稳妥基金。
第十四条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树立缴费记载,并担任安全、完好保存。缴费记载应当一式两份。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依照规则查询缴费记载。
第十五条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根本养老稳妥、根本医疗稳妥个人帐户通知单。
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员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居处的明显方位发布本单位全年社会稳妥费交纳状况,承受员工监督。
第十七条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布告社会稳妥费征收状况,承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处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时,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向其宣布《社会稳妥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实行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下达《劳作保证期限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交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别离并入各项社会稳妥基金。
第十九条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定时稽核缴费单位的员工人数、薪酬基数和财务状况,承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被稽核的单位应当供给与交纳社会稳妥费有关的用人状况、薪酬表、财务报表等材料,照实反映状况,不得回绝稽核,不得谎称、瞒报。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在接到有关交纳社会稳妥费的告发后,应当及时向劳作保证行政部门陈述,并查询被告发单位的缴费状况。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认的税务机关征收社会稳妥费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及时把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状况供给给当地担任征收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供给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状况。
第二十一条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按月将单位和个人交纳赋闲稳妥费的状况供给给担任付出赋闲稳妥待遇的经办组织。
第二十二条 社会稳妥费申报表款式由劳作和社会保证部一致拟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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