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30 04:51浏览量:435
现在在公司企业中,职工受伤的案子那是一再发作,有的公司监管晦气,有的是作业性质自身就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不论怎么受伤的永远是职工,那么有的职工在这个里是一个身份在其他企业也有身份的受了伤的话,应该怎么承认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原告:陈某
被告:某区劳作和社会保证局
第三人:余某
案由:工伤行政供认
一、根本案情
陈某系北京馄饨候餐饮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馄饨候公司)待岗职工。在待岗期间,其与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玉酒店公司)签定书面劳作协议书,但未清晰约好每日作业时刻及工休时刻,国玉酒店公司亦未给陈某交纳工伤保险费。2006年9月20日早,陈某自其居处骑一辆三轮车上班。6时5分,陈某在向阳区北辰西路安翔北路东口发作交通事端受伤,经抢救无效逝世。后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办理局向阳交通支队交通事端承认陈某为无职责。2006年11月24日,陈某之妻余某向被告向阳区劳作保证局提出工伤承认恳求。被告向阳区劳作保证局于12月6日正式受理,一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矩,向用人单位国玉酒店公司人员、余某等进行了查询核实,并向国玉酒店公司送达了《工伤承认查询通知书》。2007年1月16日被告作出京朝劳社工伤认(1050咖 85586)号《工伤确承认论通知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矩,承认陈某于2006年9月20日逝世,契合工伤承认规模,确以为工伤,并于2007年1月22日送达原告。后原告国玉酒店公司向北京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恳求行政复议。北京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京劳社复决字[2007]12号《行政复议决议书》,坚持上述《工伤确承认论通知书》。
原告国玉酒店公司诉称,原告单位停车场办理员陈某原是北京馄饨候餐饮有限职责公司职工,下岗后到该单位任临时工,其劳资、社保联系留由馄饨候公司持续办理。被告对陈某遇交通事端逝世确以为工伤系根据不足,实践过错。事端发作日是陈某歇息日而非作业日,事端发作地也不在陈某上下班途中。故诉请法院吊销被告作出的京朝劳社工伤认(1050。 113085586)号《工伤确承认论通知书》。
被告某区劳作保证局辩称,陈某逝世当天是在作业日而非歇息日,是在上班途中发作交通事端受伤经抢救无效逝世的,应当确以为工伤。该局作出的工伤确承认论实践清楚、根据充沛、程序合法、适用法令正确,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坚持。
二、审理成果
经审理,一审法院以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矩,区、县劳作和社会保证局是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作业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故本案被告某区劳作保证局作为工伤保险主管部分对其主管的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的工伤承认恳求具有检查并作出工伤承认的职责。
被告某区劳作保证局受理第三人余某的工伤承认恳求后,审阅了其提交的工伤承认恳求表、逝世证明等资料,又依法向用人单位、有关人员等进行查询并制造了查询笔录。在被告对根据进行剖析认证,承认被采用的根据可以彼此印证并构成完好根据链条的根底上,被告承认陈某与国玉酒店公司存在劳作联系,陈某于2006年9 月20日在上班途中发作交通事端受伤,经抢救无效后逝世,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遭到交通事端损伤的”应确以为工伤的规矩,故作出京某劳社工伤认(1050T0085586)号《工伤确承认论通知书》。作出承认后,被告向恳求人余某及用人单位国玉酒店公司别离送达了《工伤确承认论通知书》。一审法院以为,被告某区劳作保证局作出上述工伤确承认论承认实践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坚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矩,判定坚持被告某区劳作和社会保证局于2007年1月16日作出的京某劳社工伤(1050T0085586)号《工伤确承认论通知书》。
原告国玉酒店公司不服一审判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坚持一审判定,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定。
三、剖析定见
本案值得讨论的问题有二,一是能否承认陈某与国玉酒店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二是能否承认陈某是在上下班途中发作交通事端。
(一)关于劳作联系的承认问题
存在劳作联系是进行工伤承认的根底,陈某与国玉酒店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在同一时刻内能否树立多重劳作联系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陈某原系馄饨候公司职工,2002年1月1日,陈某与公司签定《企业歇业期间职工待岗协议书》,约好因翻建、修补或国家建筑工程等原因,企业歇业,由企业组织职工暂时度假,度假日期从2002年1月1日起,度假期间企业担任付出陈某薪酬。馄饨候公司另出具书面证明,阐明陈某的养老、赋闲、工伤保险由该公司担任交纳。2006年3月,陈某至国玉酒店公司作业,两边签定了聘任协议书,约好陈某担任保洁岗位作业,并约好了劳作酬劳和其他待遇等。但该协议未清晰约好每日作业时刻及工休时刻,国玉酒店公司亦未给陈某交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上述实践可以承认,陈某系馄饨候公司待岗职工,其在与馄饨候公司没有免除劳作联系的状况下,又与国玉酒店公司签定劳作协议,故本案就发作了一名劳作者在同一时刻内与两个用人单位均发作劳作联系的景象,怎么正确承认本案中触及的劳作联系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1.劳作联系在同一时刻内应该具有唯一性。此种观念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辅导事例支撑。该事例案情与本案状况相似,职工与原单位签定长时刻待岗协议书,并约好原单位每月付出职工生活费,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后该职工又与其他公司签定劳作合同。辅导事例以为,我国《劳作法》尽管没有详细条款规矩一个劳作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但从对《劳作法》的调整规模、树立劳作联系的办法要件、缔结劳作合同的必备条款、法令职责等相关条款的规矩可以看出《劳作法》建议一个劳作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此外,《劳作法》施行后,原劳作部于1996年lO月31日公布的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关于施行劳作合同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七条规矩:“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停止、免除劳作合同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作联系的凭据,方可与其签定劳作合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变革的决议》以及政府相关部分拟定的交纳社会保险的
规章规矩,除了非全日制工以外,一个劳作者只需一个社会保险帐号,政府强制用人单位有必要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而且一个劳作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因而,在两层劳作联系之下,后一个劳作联系即便契合劳作联系的条件,也不能确以为劳作联系,而只能确以为劳务联系。根据该事例所树立的准则,本案中陈某与馄饨候公司应树立劳作联系,与国玉酒店公司树立劳务联系,而非劳作联系。陈某应经过民事诉讼以劳务联系危害赔偿取得救助。
2.国家并未制止两层或多重劳作联系,职工在实践用人单位因作业原因受伤,契合工伤承认规模的应当确以为工伤。被告某区劳作保证局持上述观念,另经咨询北京市劳保局工伤承认处及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工伤承认司,亦支撑上述观念,并以为是劳作保证系统内较为共同的知道。其理由为:(1)现在用人单位的用工办法呈多样化趋势,一人与多个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的现象较为遍及,国家并未制止两层或多重劳作联系的存在。特别是关于下岗、待岗职工和内退职工,在与原单位坚持劳作联系的条件下,自行到其他单位作业构成实践劳作联系,应当从法令上予以认可;(2)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关于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定见》(劳社部函 (2004)256号)第一条规矩,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一起作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别离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作工伤,由职工遭到损伤时其作业的单位依法承当工伤保险职责。此项规矩实践认可了两层或多重劳作联系的存在;(3)工伤承认有其特殊性,从维护劳作者权益的视点,不该适用民事诉讼中所树立的一般准则。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同第二种定见,以为有必要供认两层劳作联系,关于职工在作业中所受损伤契合《工伤保险条例》规矩的应当确以为工伤。理由为:(1)我国传统的劳作法理论是在方案经济体制下树立的,是对劳作力进行方案办理的需求。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作力办理的市场化和劳作用工准则的多样化,必定要求劳作者以一种灵敏的办法作业,一个劳作者多重劳作联系并存是不可避免的,只需法令没有制止或劳作联系的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好都应当答应;(2)在实践上存在两层劳作联系的状况下,仅承认其间一个法令联系为劳作联系,而把另一个劳作联系强行确以为劳务联系,这违反了法令联系的原本性质。劳作联系与劳务联系有着实质的差异,从理论上讲,劳作联系是劳作力供给者(即劳作者)与劳作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之间在完结社会劳作进程中发作的联系,具有办理与被办理的联系;劳务联系是劳作者与用工者之间在供给一次性的或许是特定的劳作服务进程中发作的联系,是相等主体之间的一种联系。两层劳作联系人员在本员作业之外从事其他作业,仍要受其他用人单位的操控和办理,在实践上不管是否签定劳作合同都构成实践劳作联系,而不是劳务联系。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树立劳作联系仍是树立劳务联系使用人单位对劳作者承当义务的结果发作巨大的不同。法令上供认两层劳作联系,就可以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判别劳作联系与劳务联系供给法令上的根据。而不致于由于法令上未规矩,只好强行承认另一劳作联系为劳务联系,按劳务联系来处理,这不只严峻危害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法学理论及法令规矩的严密性和严肃性;(3)《劳作法》第九十九条仅是对法令职责的一种规矩,用人单位招用没有免除劳作联系劳作者需承当法令职责的条件是,劳作者未免除与上一个单位的劳作合同,而且对原用人单位构成经济损失。而假如单位赞同劳作者再到另一单位作业或许兼职,或许劳作者并未对用人单位的利益构成影响,都应当以为是答应的;(4)现阶段,两层劳作联系首要存在于以下状况:兼职,劳作者与一个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收取劳作酬劳的一起,又以各种办法在其他单位兼职收取酬劳,构成兼职劳作联系;停薪留职,这是一种劳作者脱离劳作进程而保存劳作联系的准则;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或待岗再作业构成的实践劳作联系;(5)两层劳作联系应当有所规制,如从事兼职人员的约束、工时准则的约束等。由两层劳作联系所引起的社会保险费的交纳问题,可经过社会保险的技能手段来处理,如施行共同帐户、分头交纳社会保险费等办法;(6)已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矩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的作业任务构成严峻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免除劳作合同。该项规矩实践上认可了两层(多重)劳作联系的存在。故本案中应认可陈某与国玉酒店公司树立实践劳作联系。此外,根据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关于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一条关于“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一起作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别离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的规矩,职工发作工伤,应由职工遭到损伤时其作业的单位依法承当工伤保险职责。这一规矩既能表现《劳作法》实在维护劳作者合法权益的保证特点,也在实践意义上完结了劳作者和实践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因而本案陈某所受损伤应当确以为在存在作业联系的状况下受伤,契合工伤承认的根本条件。
(二)关于上下班途中发作交通事端的承认问题
本案原通知争的首要理由是以为事端发作日是陈某歇息日而非作业日,事端发作地也不在陈某上下班途中。原告向法院提交该公司制造的陈某由其住宅出发到国玉酒店公司的交通路线图,以证明陈某不是在上班途中发作交通事端。另被告在进行查询进程时所搜集的根据资猜中关于陈某歇息时刻及上下班时刻的阐明并不共同,故关于本案被诉行为的检查,需求要点考量被告承认工伤时对根据的采用是否契合一般根据规矩及案子应采纳何种证明规范的问题。
本案中,国玉酒店公司在区劳作保证局查询进程中提交了2006年9月:PA组考勤表、公共区域9月份排班表、国玉大酒店考勤办理准则、客房部职工2006年6月27日至2006年9月26日的考勤记载表、食堂饭卡记载、客房部报到本、指纹手艺记载表等,以阐明陈某每周周三工休,该人逝世当日不是其作业日。陈某之妻余某向被告提交了陈某的门诊费用清单及医院收费收据共12张,收据显现陈某于周一到医院治病,以阐明周一系其工休时刻。区劳作保证局在查询进程中对相关人员进行查询制造了查询笔录,承受查询人员包含该公司人事部司理杨莉、工头郑全、客卫服务员杨远云、陈某妻子余某、原保洁员苗连平、客房部地毯清洁工于海龙、客房部保洁技能工薛某等,在上述笔录中,被查询人关于陈某上班时刻及工休时刻的陈说不共同,其间杨莉、郑全陈说陈某早晨上班时问为8点30分,工休时刻为每周周三,发作交通事端当日系陈某歇息日;余某、苗连平陈说陈某早上7点上班,周一歇息;于海龙、薛进平陈说陈某早上7点上班;杨远云两次笔录中关于陈某早上上班时刻陈说不共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职权对上述根据资料进行了剖析,以为国玉酒店公司自行供给的考勤记载与证人陈说存在对立,余某及苗连平关于陈某歇息日是周一的证言效能高于与原告有利害联系的杨莉、郑全、杨远云所作的陈说,且余某、苗某的陈说可以与陈某就医资料彼此印证,故而承认陈某歇息时刻为周一而非周三。
在对陈某作业时刻及歇息时刻的承认上,存在显着不同的两种陈说,此刻关于根据的采信,应当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平的剖析判别,然后承认根据资料与案子实践之间的联系。认证的进程和意图不在于重现已发作的实践,而在于承认哪些根据可以构成完好的证明链条,在证明案子实践上显着具有优势。也便是说,在工伤承认等行政供认类案子中,应当采纳显着优势证明规范。理由是,工伤承认是供认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在发作工伤事端后权利义务联系的根底,该供认是由国家公权力所作出的直接影响到相关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关于此类案子证明规范的承认,应当既不同于刑事案子中扫除合理置疑的严厉证明规范,也不同于处理民事纠纷中的优势证明规范,而应取介于两者之间的显着优势证明规范。两审法院经审理均以为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关于根据的采信契合一般的认证规矩,可以到达显着优势的证明规范。此外,在原告与陈某签定的劳作协议书未就工休时刻进行清晰约好的状况下,原告所提交的考勤表及其所认可的证人陈说不足以推翻被告关于歇息时刻的承认。另,《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规矩,并无对“途中”有必要为必经之路的限制条件。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关于“上下班途中”不该做过于机械的了解。一般状况下,只需在合理的路途中即可承认。原告自行制造的交通路线图不能证明陈某发作交通事端时不是在上班途中。故本案中可以承认陈某系在上下班途中发作交通事端,应当确以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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