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石民初字第160号
原告李德喜,男,生于1949年5月10日,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人,住石泉县中池乡老湾村七组。
托付代理人李鸿(原告之女)。
被告李世胜,男,生于1979年10月9日,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人,住石泉县中池乡老湾村七组。
原告李德喜与被告李世胜承认收养联系,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与了诉讼,被告李世胜经布告传唤仍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李德喜诉称,2004年阴历冬月23日,我儿李世东在山西煤矿不幸身故后,于2005年阴历正月20日在亲朋及村干部的参与下收养了一侄儿李世胜为继子。收养后,他即提出将原由我托付别人保管的我儿逝世
补偿费66000元由他保管。我从代管人那里取回后就悉数交给了他(被告)。3月22日在村干部,我女儿、我儿媳及儿媳的娘家人的参与下将补偿费进行了分配,孙女分得34500元,儿媳分得10000元,我分得20000元,孙女、儿媳所得款被告悉数付出,但我的20000元,被告仅付我5000元,下欠15000元,他给我出具了一张欠条,我向他索要,他以有过房字为由,不予偿还,为此,我恳求人民法院依法承认我与被告的收养联系无效,并责令即时偿还我现金15000元。
被告李世胜未到庭辩论。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德喜膝下有一子一女,儿子李世东,女儿李鸿。2004年阴历冬月23日,李世东在山西煤矿不幸身故,煤矿为其死者家属给予了逝世补偿金10万余元,清偿了一些债款和一些开支外,尚余68000元,原告托付其侄儿李世保代为保管。2005年阴历正月20日,在亲朋以及村干部的参与下,将原告同胞兄弟李德兴的次子李世胜过房过原告李德喜为继子,并立有“过房字据”。“字据”的主要内容是:“自立字据之日起,李世胜应与继父一同日子,组织出产、日子,对原告生养死葬,李世胜享有继父家产继承权等”。收养后被告李世胜仍在亲生父母家寓居,仅仅与继父一同吃饭,时而组织一下出产。同年阴历2月19日,应被告李世胜的要求,补偿金代管人李世保将68000元的现金存折交给了原告,原告李德喜于当日将现金悉数取出,又别离存入县信用联社60000元,存入中池信用社6000元,别的 2000元由儿媳余时花交了焚毁树林的罚款。同年阴历2月26日在被告及亲朋的劝说敦促下,原告将上述两处存款66000元悉数取出,悉数交由被告李世胜持有。后又开支了1500元,还剩64500元,儿媳余时花提出要将补偿费进行分配。同年阴历3月22日,在原告及原告之女李鸿、儿媳余时花及娘家人并邀有村支书参与,将补偿费进行了分配,儿媳余时花分得10000元;孙女李宁分得34500元;原告李德喜分得20000元。被告李世胜将余时花、李宁所得的共44500元悉数付出。仅给原告付出现金5000元,尚有15000元,被告李世胜为其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欠到幺叔现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李世胜,2005年3月18日”。并捺有手萤?尔后,原告李德喜几回要求被告李世胜将余款15000元偿还,但被告李世胜以立有过房字据为由不予偿还。被告李世胜于阴历3月底外出,至今未归,不知下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