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社保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3 13:42浏览量:267

一、案情回放
小胡在一家保安公司做保安,由所以外地人,小胡不想公司为其交纳社会保险,提出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自愿不交纳社会保险,公司以现金的方式发放被贴。作业两年后,小胡预备脱离这家公司,得知用人单位假如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可获得经济补偿金。小胡向劳作裁定委员会提起劳作裁定,要求单位付出经济补偿金。
二、裁定成果
劳作裁定委员会判决,用人单位与小胡签定有社保协议无效,用人单位为小胡补办社会保险,但小胡要将单位被贴的现金返还给单位,用于补办社保。关于经济补偿,由所以小胡自己的原因导致不能处理社保,裁定委员会没有支撑小胡要求单位付出经济补偿金的恳求。
三、律师剖析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汪正楼律师以为,用人单位为劳作处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是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两边的协议是无效协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则,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上述规则标明我国树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这间不能就是否缴费以及缴费的金额和份额问题自行洽谈来躲避法规的明文规则。《劳作合同法》第26条规则:“下列劳作合同无效或许部分无效:…..(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在本案中,小胡与用人单位的约好明显违背了上述国家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当归于无效。所以,小胡与用人单位的约好是无效约好。
既然是无效约好,那用人单位就应当为职工补办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已将社保的现金被贴给劳作者,从公平视点考虑,劳作者应当将现已补助的现金退还给用人单位,用于对其补办社会保险。
关于经济补偿金,尽管劳作合同法规则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的,要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但在本案中,并不是用人单位不肯意为劳作交纳社会保险,而是由于劳作者本身的原因不能交纳。从这个视点来说,经济补偿金的恳求不该当得到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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