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现役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的,须得武士的赞同,但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的在外。”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对现役武士的婚姻是予以特别维护的。现役武士,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战士。现役武士还有两种:一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文职干部。
武士离婚诉讼案子法令说明
婚姻法33条只适用于非武士向武士提起离婚诉讼的案子。两边都是武士的离婚案子不适用本条规则,武士向非武士提出离婚也不适用该条的规则。
在详细适用本条规则时,应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1、非武士提起离婚诉讼后,武士一方不赞同离婚。人民法院在有关部门的合作下,对非武士进行压服教育工作,劝其爱惜军属的荣誉,教育两边改进
夫妻关系。成果,非武士一方抛弃离婚要求,两边达到和洽协议。非武士撤诉后,人民法院制造调停笔录后存卷,诉讼活动完毕。
2、非武士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过调停,武士一方赞同离婚的并达到
离婚协议,人民法院依照协议内容制造调停书,调停书送达后,两边夫妻关系即告免除。
3、非武士提申述讼后,非武士一方坚持不抛弃离婚要求,武士一方不赞同离婚的,人民法院一般判定不准予离婚,这表现了立法的精力。
4、非武士申述离婚,经过调停,非武士一方坚持离婚,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的,且夫妻感情现已决裂,的确不能持续保持夫妻关系的,应经过武士地点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武士的思想工作,由人民法院判定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