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履行救助义务致夫死亡构成何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0 04:38浏览量:2592
    案情:被告人孙某,女,42岁,汉族,小学文化,农人。    被告人孙某于1983年同胡某成婚,婚后爱情一般,1997年后夫妻关系逐步恶化,至2001年10月19日因故再次发作口角打架而分家。被告人孙某和女儿住在临的小卖部内,胡某住原宅院内。2001年11月1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孙某和其弟回家查看通往小卖部的电源时,发现胡某躺在床上,口不能语,身不能动,昏迷不醒,被告人孙某见状,既不将胡某送医院诊治,也不请医师确诊,而是和其弟将胡某抬放在大门外的地上通风,未采纳任何救助办法,当晚二人又将胡某抬到街对面一间搁置的小屋内,不给予其照顾。11月14日晚,被告人孙某之弟找到孙某将胡某抬回家中放在床上,同年11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孙某的父亲前去看望胡某时,发现胡某现已逝世。    审判:洛阳高新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法律规则的夫妻间的抚育责任,包含了对抚育一方的健康、生命的关怀,照顾和救助,被告人孙某在发现其老公胡某昏迷不醒后,有责任对其进行救助,但孙既不将胡送医院诊治,也不请医师确诊,没有采纳相应的办法,使胡某的病况延误60多小时而逝世。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直接)成心杀人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分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二种不同的知道。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遗弃罪,是指对年迈、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日子能力的人,负有抚育责任而回绝抚育,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在行为方法上表现为不作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与胡某具有夫妻间的抚育责任,在胡某患病昏迷不醒时,被告人孙某不实行抚育责任,对胡某的病况置之脑后。也不给予必需的日子照顾,致胡某病况延误而逝世,契合本罪对负有抚育责任而回绝抚育,情节恶劣的景象,因而,构成遗弃罪。    另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成心杀人罪。由于成心杀人罪也能够经过行为人拒不实行抚育责任的不作为方式来完成。不作为的成心杀人罪与遗弃罪的区别在片面方面表现为,遗弃罪是为躲避或转嫁抚育责任,而遗弃没有独立日子能力的婴儿、白叟或患病者,片面上没有杀人的成心,客观方面首要表现为将被害人丢掉在简单被人发现的场所,便于及时得到别人救助。而成心杀人罪的行为人片面上有不合法掠夺别人生命的成心,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具有抚育责任或救助责任的人逝世的成果,却仍期望或听任这种成果的发作,客观方面首要表现为将被害人丢掉在简单被人发现的场所,便于及时得到别人救助。本案中,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胡某系夫妻,具有夫妻间的抚育责任,当胡某有病昏迷不醒后,被告人孙某有救助责任,但被告人孙某不但不实行救助责任,反而将昏迷不醒的胡某先后放置于一间搁置的小屋和无人的家中,达60多小时,致使被害人胡某得不到救助,病况延误而逝世。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契合不作为成心杀人罪构成要件,构成成心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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