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合同违约金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3 12:55浏览量:1847
2005年5月18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同用人单位向免除劳作合同的劳作者追索违约金和训练费的劳作争方案,判定调整了当事人约好的违约金数额,并将某服装公司要求劳作者周某返还的训练费中的薪酬酬劳、福利待遇等予以除掉。胶葛1997年8月25日,周某到某服装厂作业。同年9月1日,两边签订了自1997年8月26日到2002年8月25日的劳作合同,约好:任何一方违约,应付出对方违约金2000元。2000年7月9日,某服装厂因出产需求,决议派周某到上海东华大学进行技术训练,两边签订了训练服务协议作为劳作合同附件,并对原劳作合同部分内容进行了改变。该协议约好:某服装厂派周某到上海东华大学进行技术训练,周某训练期满到岗上班后有必要为某服装厂服务十年;训练费用由某服装厂全额出资,训练出资金额包含:证书费、训练费、差旅费、训练期间的薪酬、岗贴、福利及劳保等;原劳作合同中约好的违约金改变为20000元,若周某有服务期内主动离任、请求辞去职务或停止劳作合同而违约,应交给某服装厂违约金20000元,并按应服务年限等分训练出资金额,以已实行的服务期限递减付出给某服装厂。2000年9月至10月,周某赴上海进行了为期21天的技术训练。除上海匹基姆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免除直接训练费用外,某服装厂另出资 1985.78(差旅费1472.50元、薪酬444.39元、岗贴42.64元、劳保福利费26.25元),训练完毕后,周某回某服装厂实行劳作合同及训练服务协议。2004年4月22日,某服装厂改变为某服装公司。周某在某服装公司作业。2004年6月19日,周某向某服装公司书面请求免除劳作合同。 2004年7月6日,某服装公司书面回复周某,赞同其免除劳作合同的请求。之后,周某持续在某服装公司作业,某服装公司未与周某处理免除劳作合同的相关手续,仍持续发放周某薪酬,为周某交纳养老保险费至2004年11月。2004年9月29日起,周某自行脱离某服装公司并自此未到某服装公司上班。2004 年1 0月27日,某服装公司向周某送达了免除劳作合同书,并要求周某交纳违约余及训练费211 91元。裁判某服装公司的要求天然不能被告周某所承受,2004年12月24日,某服装公司向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劳作裁定,要求周某给付违约金20000元及训练费21191元。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判定:周某付出某服装公司违约金8000元及训练费1991元。周某不服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周某与某服装厂缔结的劳作合同和训练服务协议合法有用,两边均应全面自觉实行。某服装厂更名为某服装公司,不影响劳作合同和训练服务协议的实行。本案中,某服装厂出资送周某到上海东华大学训练,两边约好“如周某在服务期内主动离任、请求免去或停止劳作合同,应交给某服装厂违约金20000元,并按服务年限等分训练出资金额,以已实行的服务期限递减付出给某服装厂”依据两边的约好,周某在承受训练后应当为某某服装公司作业必定的年限,而周某在约好的服务期内与某服装公司免除劳作联系,是一种违约行为。依据《江苏省劳作合同法令》的规则,对用人单位出资训练、出资招用或向劳作者供给了特别福利待遇的:两边能够劳作合同或许别的约好服务期,劳作者违背服务期的约好,提早免除劳作合同应当付出违约金。该约好是两边实在意思的表明且不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合法有用。周某违约应当按约承当违约责任。本案中两边约好的20000元,多倍于被告出资训练费用和周某某的薪酬酬劳,假如彻底按约由周某承当该违约金,有失公正,应按周某的薪酬及某服装厂训练费开销等状况予以调整。周某在训练费间仍为某服装厂的一员,依法享有取得劳作酬劳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力,不能由于其在承受训练期满后,回单位作业不到约好期而免除劳作联系,就将其在承受训练期间应得的劳作酬劳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为此,海安县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江苏省劳作合同法令》的相关规则,对本案进行了判定,判定周某给付某服装公司违约金8000元,补偿某服装公司训练费88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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