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险的保险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4 17:50浏览量:268
保险人持有用客票踏入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进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端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好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端发作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职责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端,并自事端发作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本钱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份额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份额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医治仍未完毕,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判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端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归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间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份额不一起,仅给付其间份额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端所造成的之残疾,如兼并曾经因意外交通事端所造成的的残疾,可收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峻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峻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曾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职责,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到达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职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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