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拆迁中申请强拆的程序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9 03:06浏览量:141
假如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要对居民的房子进行拆迁的,需求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而且需求获得被拆迁居民的赞同,并给予必定补偿。那么,政府在拆迁中请求强拆的程序是什么呢?今日,听讼网征地拆迁律师团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履行决议前,应当事前催告当事人实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实行义务的期限;
2、实行义务的方法;
3、触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清晰的金额和给付方法;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说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沛听取当事人的定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和根据,应当进行记载、复核。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或许根据建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用。”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实行行政决议,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能够作出强制履行决议。强制履行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地址;
(2)强制履行的理由和根据;
(3)强制履行的方法和时刻;
(4)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称号、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根据证明有搬运或许藏匿资产痕迹的,行政机关能够作出当即强制履行决议。”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履行决议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回绝接纳或许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送达。”
(二)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获得村庄建造规划许可证或许未按照村庄建造规划许可证的规则进行建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中止建造、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能够撤除。”和“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中止建造或许期限撤除的决议后,当事人不中止建造或许逾期不撤除的,建造工程地点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能够责成有关部门采纳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撤除等办法。”
(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议规则的期限内又不搬家的,由作出房子征收决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补偿决议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决准予履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排施行,也能够由人民法院履行。”
(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乡村乡民未经同意或许采纳诈骗手法骗得同意,不合法占用土地建住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不合法占用的土地,期限撤除在不合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子。”和第八十三条“按照本法规则,责令期限撤除在不合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备的,建造单位或许个人有必要当即中止施工,自行撤除;对持续施工的,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有权阻止。建造单位或许个人对责令期限撤除的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责令期限撤除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期满不申述又不自行撤除的,由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费用由违法者承当。”
听讼网律师团提醒您:但从咱们长时间处理征地拆迁案子的实践来看,许多当事人在面临政府盛气凌人的态势时,往往手足无措,失去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机。因而,当事人在遇到被征地拆迁问题时,必定要及时与律师获得联系。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