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未续签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8 12:49浏览量:1233

T小姐自2007年入职深圳市宝安区Y公司,T小姐与Y公司的最终一份劳作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之后两边并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2008年6月,T小姐因故从Y公司离任。之后,T小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劳作争议裁定,要求Y公司付出其2008年2月至2008年6月的双倍薪酬算计五千余元。
「判决成果」
裁定庭审中,Y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Y公司与T小姐的劳作联系现已于2007年12月31日天然停止,2008年两边不存在劳作联系。就此问题T小姐举证如下:(1)2008年T小姐签领薪酬的薪酬明细表(因该依据属用人单位保管,T小姐提交的是对薪酬明细表摄影的相片),但Y公司的代理律师以为T小姐未提交依据原件,不予认可;(2)2008年6月T小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投诉的《群主来访处理登记表》,在该依据中,Y公司代表的申辩定见未提及2008年两边不存在劳作联系的问题。
深圳市宝安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为,依据T小姐供给的《群主来访处理登记表》等依据,足以认定2008年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故判决:T公司付出T小姐因未签书面劳作合同的薪酬五千余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T小姐提交的《褐骼捶么?淼羌潜怼肥且桓龉丶?ぞ荩喝绻鸗小姐确真实2007年12月31日离任,那么2008年6月Y公司的代表到劳作部门处理T小姐投诉时的申辩定见应当为“T小姐现已离任”,可是其时Y公司代表的申辩定见未提及2008年两边不存在劳作联系的问题,而在裁定庭审中Y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2008年两边不存在劳作联系,有违常理,故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对此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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