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途方药和非处方药办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3年第2号
《兽用途方药和非处方药办理办法》已于2013年8月1日经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兽用途方药和非处方药办理办法》
部长 韩长赋
2013年9月11日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办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证动物产品安全,依据《兽药办理条例》,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兽药实施分类办理,依据兽药的安全性和运用危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途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途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运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运用的兽药。
兽用途方药目录由农业部拟定并发布。兽用途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途方药和非处方药办理工作。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办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兽用途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办理,具体工作能够托付所属法律安排承当。
第四条兽用途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示“兽用途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示“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赤色标示,布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依据实际需要设定,但有必要夺目、明晰。
第五条兽药出产企业应当盯梢本企业所出产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发现不适合按兽用非处方药办理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陈述。
兽药经营者、动物治疗安排、行业协会或许其他安排和个人发现兽用非处方药有前款规则景象的,应当向当地兽医行政办理部门陈述。
第六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着方位悬挂或许粘贴“兽用途方药有必要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途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途方药不得选用开架自选方法出售。
第七条兽用途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生意,但下列景象在外:
(一)进出口兽用途方药的;
(二)向动物治疗安排、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防备操控安排和其他兽药出产企业、经营者出售兽用途方药的;
(三)向聘有按照《执业兽医办理办法》规则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饲养小区)、动物园、试验动物饲育场等出售兽用途方药的。
第八条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规模开具。
第九条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畜主
名字或动物饲养场称号;
(二)动物品种、年(日)龄、体重及数量;
(三)确诊成果;
(四)兽药通用称号、标准、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
(五)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
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治疗安排或执业兽
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动物饲养场(饲养小区)、动物园、试验动物饲育场等单位专职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签由专职执业兽医所在单位保存。
处方笺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独自树立兽用途方药的购销记载,并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一条兽用途方药应当按照处方笺所载事项运用。
第十二条村庄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拟定、发布的《村庄兽医根本用药目录》运用兽药。
第十三条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别药品的出产、出售和运用,还应当恪守国家有关规则。
第十四条违背本办法第四条规则的,按照《兽药办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则进行处分。
第十五条违背本办法规则,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出售、购买、运用兽用途方药的,按照《兽药办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则进行处分。
第十六条违背本办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兽药办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则进行处分:
(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着方位悬挂或许粘贴提示语的;
(二)兽用途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
(三)兽用途方药选用开架自选方法出售的;
(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途方药购销记载未按规则保存的。
第十七条违背本办法其他规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办理条例》有关规则进行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