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简易”在哪些方面?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30 02:55浏览量:2607
        简易程序是相关于一般程序而言的,它省掉了一般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一般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首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能够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子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因为法令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规模作了约束,因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都是现实清楚,依据比较充沛,损害也不严峻的细微刑事案子,不需求花费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刻就能够确保质量地审结,以使人民法院能够集中精力去处理严重杂乱的疑问刑事案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子,人民检察院能够不派员到会法庭。这一规则也是由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的特色决议的。关于适用一般程序的公诉案子,法令规则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到会法庭支撑公诉。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一般是现实比较清楚,依据充沛,相对来说,社会损害性也较轻的一些刑事案子,对这类案子假如人民检察院依据案子的具体情况,以为不派员出庭支撑公诉,不会阻碍指控违法,证明违法,赏罚违法的,能够不派员出庭。当然,假如人民检察院以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也需求派员出庭支撑公诉的,也能够派员出庭。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人直接申述到法院的自诉案子,人民检察院当然不需求派员出庭。        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适用一般程序审理刑事案子,有必要严厉依照法令规则的庭审的阶段次序进行,以确保各方当事人和公诉机关的权力。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因为其本身特色,庭审能够省掉一些环节,以敏捷、精确审结案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子,被告人能够就申述书中指控的违法进行陈说和辩解;被告人及其辩解人能够同公诉人相互争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子,宣读申述书后,被告人及其辩解人能够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相互争辩,不受一般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问询证人、鉴定人、出示依据、法庭争辩程序规则的约束。但在判定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终陈说定见。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的一个首要意图,是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基础上节约办案时刻,以更科学、合理地运用审判力气。因而,法令规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有必要在20日以内审结,这一期限大大短于一般程序审理案子的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是以确保办案质量、正确适用法令为条件的,其意图是依据案子具体情况,合理运用审判力气,进步办案功率。假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过程中,发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改为适用一般程序从头审理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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