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办理条例的规则,业主在处理物业交代手续的时分就需求交纳物业办理费,假如业主不按规则交纳物业办理费用的,物业公司在合理催告后业不依然不交纳的,物业公司能够申述业主,那么物业办理费胶葛事例是怎样的?下面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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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XXX号
原告郑州XXX物业办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XX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娄XXX,总经理。
被告胡XXX,男,汉族,1967年3月26日出世,住郑州市XX,身份证号XX。
原告郑州XXX物业办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XXX物业服务合同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与诉讼,被告胡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郑州市金水区XX有产权一处,房间号是19号,面积是154.71平方米。截止现在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算计为4441.7元。原告根据《物业办理条例》和《XXX花园物业办理托付合同》约好给被告供给物业服务,物业办理实际上是物业办理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好,对房子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美化、环境卫生、公共次序及房子配套设备和相关场所进行修理、保护、办理,保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次序的活动。原告以为原告现已履行了服务合同中约好的事项,进行了日常的物业办理工作,被告无正当理由回绝交纳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2010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拖欠的物业费4441.7元,违约金6717.4元,算计人民币11159.1元,并由被告承当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未辩论。
本院根据原告的诉讼定见,概括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敷衍出原告物业费、违约金及数额。
原告为支撑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根据:
第一组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组织机构代码1份,企业资质证书1份,物业办理服务合同存案表1份,证明原告是独立合法主体,原告具有收费资历,收取费用契合国家规则;
第二组根据:法人代表证明,推荐函,授权托付书,身份证复印件,物业办理服务合同2份,关于XXX小区物业费调整的告诉,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合同联系,自入住之日起被告有准时交纳物业费的责任;逾期交纳物业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依照协议约好交纳敷衍费用的百分之二(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原告的责任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好,对房子及配套设备和相关场所进行修理、保护、办理,保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次序的活动;被告应交我公司物业费2013年3月1日前每月每平方0.43元,2013年3月1日后每月每平方0.58元;
第三组根据:判定书,社区催费证明,
业主委员会催费告诉,欠费明细一份。
被告未对原告提交根据宣布质证定见,也未向本院举证。
本院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说、举证及诉讼定见,承认本案现实如下:2010年9月15日,原告与XXX业主委员会签定“XXX花园物业办理托付合同”一份,约好XXX业主委员会托付原告对XXX小区实施物业办理,托付办理期限为三年,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多层住所房子的物业服务费按0.43元每平方米每月交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办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金额每天2‰交纳违约金。2013年3月1日XXX业主委员会下发告诉,将物业费在原有基础上上调0.15元每平方米,自2013年3月1日起履行。2013年9月30日,原告与XXX业主委员会签定“XXX花园物业办理托付合同”一份,约好XXX业主委员会托付原告对XXX小区实施物业办理,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多层住所房子的物业服务费按0.58元每平方米每月交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办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金额每天5‰交纳违约金。
被告系XXX小区5号楼19号的业主,房产面积154.71平方米,从2010年10月1日开端拖欠物业费。
本院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则,业主大会或许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胶葛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规则,建设单位依法与
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地点小区XXX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定的“XXX花园物业办理托付合同”依法建立并收效,对整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履行了合同责任,对小区进行了办理,被告作为业主享受了原告供给的服务,应该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被告从2010年10月1日开端拖欠物业服务费不付,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依照0.43元每平方米每月核算,算计1929.2元(0.43×154.71×29);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按0.58元每平方米每月核算,算计2512.5元(0.58×154.71×28)。到2015年6月30日,被告算计拖欠物业服务费4441.7元,敷衍出原告。被告未准时交纳物业费,违反了合同约好,应当承当
违约责任,原告建议违约金过高,本院结合本案现实,裁夺以不超越欠交物业费本金的30%核算违约金为宜,故被告应向原告付出违约金1332.5元,原告的过高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胶葛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胡XXX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出原告郑州XXX物业办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441.7元,并付出违约金1332.5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XXX物业办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子受理费79元,原告郑州XXX物业办理有限公司担负39元,被告胡XXX担负40元。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收到判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据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抛弃上诉。
审 判 长 李XXX
人民陪审员 马XXX
人民陪审员 吴XXX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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