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时是否应该给与经济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8 19:56浏览量:390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一起,给予劳作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作合同免除或停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交给劳作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三条规则:“用人单位依法停止工伤员工的劳作合同的,除依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付出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则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
事例:张先生在眉山某修建公司作业。2009年12月他在上班时,手臂不小心被坠落的东西砸伤,经当地劳作保证部分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医疗期满后,公司以其手臂受伤,不能担任原作业为由,组织他做门卫作业,他不同意这份作业,所以公司决议免除与其的劳作联系,给付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就让他走人,而未向其出具免除与他的劳作联系的书面通知书。2011年2月,张先生听朋友说,像他这样免除劳作联系的还应有免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所以他到公司要求给予他的免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却说其是工伤,只要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没有经济补偿金,如果有,现在也超越了裁定时效,不予给付。那么张先生是否能够向公司建议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一争议的裁定时效是否已过?
答:《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三条规则:“用人单位依法停止工伤员工的劳作合同的,除依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付出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则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依照法令的这一规则,给付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与一起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并不矛盾,也就是说,你完全能够向公司建议公司免除与你的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至于裁定时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二)》第一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劳作争议案子,对下列景象,视为劳作法第八十二条规则的‘劳作争议发作之日’:……(二)因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发作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作者收到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书面通知时刻的,劳作者建议权力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因单位在2009年12月与你免除劳作联系时未向你出具免除劳作合同停止劳作联系的书面材料,现在也无法证明你收到免除劳作联系的书面通知,所以你的裁定时效应从你建议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的2011年2月开端起算,因而,你建议公司付出你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时效没有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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