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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运用权里边有生意、典当等买卖的方法,不同方法有不同的法令法规,划拨土地运用权典当相关法令法规是怎么样的呢?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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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产业能够典当:……(三)典当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土地运用权、房子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运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交纳相当于应交纳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典当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2、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运用权典当挂号有关问题的告诉》[1997]疆土[籍]字第2号规则:“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由典当人托付具有土地评价资历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价,经土地管理部门承认,并同意典当,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典当人和典当权人签定典当合同。”
3、《疆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运用权典当有关问题的复函》(疆土资函[2000]第582号)浙江省疆土资源厅:你厅《关于企业间土地运用权典当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土资发[2000]244号)收悉。经研讨,现函复如下。一、企业间以土地运用权进行典当担保的条件是企业之间缔结的债款债款主合同有必要契合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触及需求金融监管部门同意的,应首要处理同意手续。二、企业之间缔结的主合同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为确保债款完成,债款方企业能够依法获得的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或依法获得的房子
所有权连同该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典当。设定典当权的土地运用权是以划拨方法获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交纳相当于应交纳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典当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三、土地运用权典当担保有必要依法处理典当挂号。
4、《关于
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典当挂号有关问题的告诉》(2004年1月15日疆土资发[2004]9号)“以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为标的物设定典当,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典当挂号手续,即视同现已具有批阅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用再另行处理土地运用权典当的批阅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