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承继亲属能够抛弃承继吗
1、代位承继人未满18岁
只能由她的监护人对其应承继的产业予以处理,但无特别原因不得私行处置,除非是有利于她的行为。所以,她应该承继的部分,不能经过任何方式抛弃,即便去公证,也不见得会给你们进行公证的。公证内容假如侵犯了她的权益,公证处不会处理的。
2、代位承继人满18岁
假如已满18岁,能够经过声明书然后去公证处公证即可。
代位承继人的规模
代位承继人有必要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这是代位承继的一个准则。在这个问题上,各国的规则是共同的,但也有单个破例,如韩国民法规则,妻子可代亡夫承继公婆的产业。值得注意的是,代位承继人有必要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但不必定是被承继人的直系卑亲属。实际上,在大大都国家,代位承继人的规模大大超出了被承继人直系卑亲属的规模。例如,供认爸爸妈妈或兄弟姐妹能够作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承继人的规模就扩及到侄子女、甥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供认祖爸爸妈妈为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承继人的规模就扩及到叔、伯、姑、舅、姨及其直系卑亲属。
代位承继准则上不受代数约束,但根据立法方针上的理由,也能够对其加以约束。如日本民法本来规则,兄弟姐妹的直系卑亲属作为代位承继人不受代数约束,后来这一规则遭到人们的广泛批判,以为这样会使那些与被承继人既无亲情又无生活上的依靠搀扶联系的人成为承继人,而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而,1981年修改后的民法,将代位承继人限于被承继人的直系卑亲属和兄弟姐妹的子女。这反映了承继立法注重亲情和生活上的相互搀扶联系。对承继权的影响以致决定作用,也反映了缩小承继人规模的立法倾向。
养子女和有抚养联系的继子女可否作代位承继人?外国法令中无继子女法令位置的规则,继子女假如被继父或继母收养,按养子女对待,不然无权力责任联系。关于养子女,大都国家规则能够作为代位承继人承继其养父或养母的直系尊亲属的产业。这些国家的理论以为,收养的效能及于养爸爸妈妈的血亲。这种建议有利于安稳收养联系。美国等一些国家则以为,收养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事,
收养合同的效能不及于收养合同以外的其他人。因而,养子女不能代养父或养母之位承继养父或养母的直系尊亲属或其他血亲的产业。我国收养法第22条明确规则:“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的近亲属间的权力责任联系,适用法令关于子女与爸爸妈妈的近亲属联系的规则。”因而,养子女亦可作代位承继人。损失和抛弃对被代位人的承继权者,是否能够作为代位承继人承继被承继人的遗产?罗马法对此采纳必定说。法国民法典第744条仿罗马法, 明确规则:“任何人如曾抛弃承继被承继人的遗产,仍得替代被承继人的位置。”学者有必定和否定二种建议。史尚宽先生持必定说。笔者拥护必定说。由于榜首,代位承继人系根据自己的固有权力直接承继被承继人,而不是根据对被代位人的承继权直接承继被承继人(理由容后胪陈);第二,损失和抛弃承继权仅具有相对的效能,损失或抛弃对被代位人的承继权,不影响其对被承继人的承继权;第三,各国民法对此均无制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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