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男,32岁,在某县城镇卫生所作业,具有医师资格。2011年10月,唐某,男,3岁,因腹泻被家人带到该城镇卫生所治病,李某为其查看后开具头孢曲松钠输液针剂,在该针剂扎上两分钟后唐某因过敏休克,后经抢救无效逝世。后经查询,“头孢曲松钠”不归于国家清晰规则的有必要皮试药剂。
【分岐】:
观念一:本案李某构成医疗事端罪;因为已形成唐某逝世的严峻成果。
观念二:本案李某不构成医疗事端罪,仅为一般医疗事端。
观念三:本案李某构成
医疗意外事端。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李某不构成医疗事端罪,仅为一般医疗事端。理由如下:
1、医疗事端罪,是指
医务人员因为严峻不负责任,形成就诊人逝世或许严峻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一)》中的规则,严峻不负责任的景象是指: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肯定危殆就诊人实施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同意私行展开实验性医疗的;
(4)严峻违背查对、复核准则的;
(5)运用未经同意运用的药品、消毒药剂、
医疗器械的;
(6)严峻违背国家法令法规及有清晰规则的治疗技术规范、惯例的;
(7)其他严峻不负责任的景象。
严峻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形成就诊人严峻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好的疾病或许其他严峻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成果。
本罪片面上只能出于过错,在构本钱罪的要件中,有必要既要有“严峻不负责任”的情节存在;又要有“形成就诊人逝世或许严峻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成果发作。一起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成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医疗意外事端,是指因为医务人员不能预见或许不行抵抗的原因导致就诊人逝世或许严峻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端。
3、根据医学知识——头孢类抗菌药物运用前是否需求进行皮肤过敏实验世界上尚存在争议,原因在于:引发头孢类抗菌药物过敏反应的半抗原—首要决定簇与非有必要决定簇尚不清晰,皮试契合率<30%;皮试液浓度与皮试办法未一致(国内皮试液和国外皮试液的品种、浓度和皮试液用量相差很大)。现在美国和大部分欧洲国家不进行皮肤过敏实验,而日本和北欧的一些国家仍规则进行皮肤过敏实验。
头孢类抗菌药物是否需求做皮肤过敏实验,在我国药品阐明书和参阅书中现有多种描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委员会编写的《临床用药须知》(2005年版)和卫生部2004年发布的《抗菌药物临床运用辅导准则》均未要求头孢类抗菌药物做皮肤过敏实验。现在达到的一致是:如药品阐明书明文规则运用前需做皮肤过敏实验的,则有必要做。如药品阐明书上未清晰规则,则需临床根据患者是否为过敏体质、既往药物过敏史、患者的患病严峻程度等归纳考虑是否进行皮肤过敏实验。
4、结合上述内容,本案中李某在为唐某诊治时,其所用的药剂“头孢曲松钠”不是国家明令规则有必要做皮试的药物,其阐明书中也并没有阐明有必要要做皮试,而李某作为一个医师是知道“头孢曲松钠”有或许会引起过敏反应,因而不存在不能预见或许不行抵抗的原因,唐某的死不归于医疗意外事端。
本案中唐某的死与李某的诊治用药虽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根据我国法令的规则,以及上述医学的规则,李某的诊治行为并无严峻的过错与不负责任,不契合构成医疗事端罪的确定规范,因而唐某的逝世仅为一般的医疗事端。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李某的诊治行为不构成医疗事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