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该如何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0 20:03浏览量:1991
交通肇事逃逸应重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成某由于肇过后逃逸而被确定负事端悉数职责,因而不能以成某肇过后逃逸而对其加剧处分。假如再以肇过后逃逸而加剧处分,则是对同一情节作重复点评,既不契合法理,亦不契合罪刑相适应准则。另一种定见以为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因交通肇过后逃逸而应加剧处分。
【案情】
2007年10月12日,被告人成某驾驭轻型自卸卡车由铜梁往重庆方向在超车道行进,至璧山县一路段,成某发现前方有一女行人,遂紧迫刹车并向左打方向,导致卡车逆时针方向打滑,车厢右后侧磕碰女行人,形成女行人受钝性暴力致多器官复合性损害逝世。肇过后,成驾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捕获。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确定成某负事端悉数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成某由于肇过后逃逸而被确定负事端悉数职责,因而不能以成某肇过后逃逸而对其加剧处分。假如再以肇过后逃逸而加剧处分,则是对同一情节作重复点评,既不契合法理,亦不契合罪刑相适应准则。另一种定见以为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因交通肇过后逃逸而应加剧处分。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成某驾驭轿车遇行人横穿马路时躲避办法不力,违背了道交法规则的留意职责和躲避行人的职责,导致事端发作,致一人逝世,应当承当事端的首要职责或悉数职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成某交通肇过后逃离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则,应加剧处分。
上述两种争议定见的不合在于对公安交警部门的事端职责确定书采纳的情绪不同。
第一种定见对公安交警部门的职责确定书悉数采信,依据交警部门的职责确定来确定被告人的事端职责,以为被告人发作致一人逝世的交通事端,发作事端后逃逸而负事端悉数职责,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入罪时已考虑逃逸行为,故量刑时不能再作重复点评,所以不能加剧处分。这种定见的过错就在于彻底依照公安交警部门的事端职责确定书来确定追查当事人刑事职责的事端职责。由于公安交警部门是依照行政法令和法规的规则来确定行为人事端职责的,所确定的是一种行政法上的职责,与刑法上的事端职责是有差异的。就本案来讲,公安交警部门的事端职责确定是有现实和法令依据的,作为对被告人行政法上的点评是正确的,被告人有肇过后逃逸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就能够得出被告人负事端悉数职责的定论。
可是作为追查被告人交通肇事罪刑事职责,公安交警部门的事端职责确定是不全面的。逃逸行为在交通事端发作之后,不是引起交通事端发作的原因,仅有逃逸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当事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有与交通事端之间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违背路途交通法令法规的行为,而且其行为在原因力上应起首要或悉数效果,这种原因力程度便是刑法上的交通事端职责。因而逃逸行为不能作为刑法上交通事端职责的确定依据,只能是当事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的一种量刑情节。
本案中依据被告人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端现场图和现场相片等依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成某有驾驭机动车遇行人时未尽满足的留意职责、没有采纳合理的躲避办法等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的行为,其此种违法行为与本案事端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且至少是首要原因,从刑法上点评,成某应负首要以上的事端职责。本案对成某事端职责确定依据的是案子现实和其他依据,而不是公安交警部门的事端职责确定书。因而对成某加剧处分,并没有对逃逸情节作重复点评。第二种定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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