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有问题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1 23:04浏览量:911
公证是一种法律保护行为,我国法律规则了进行公证需求依照必定的程序履行。可是,在这个过程中假如呈现程序有问题怎么办?很多人进行公证的时分不清楚,成果造成了严峻的丢失。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首要,民事诉讼处理的是相等主体间的财产联系及人身联系方面的胶葛,公证是一种证明行为,公证事项或许触及当事人之间的财产联系或人身联系,但公证组织与公证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财产联系亦不存在人身联系;
其次,当事人之间就某一法律行为是否有用发作胶葛时,能够申述要求法院予以承认。但此刻法院检查的是法律行为的效能,而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明为要素的,能够引起当事人之间权力义务联系发作、改变、消除的行为。公证书是公证行为的载体,当事人申述要求承认公证书无效,本质是恳求法院关于公证行为的效能进行检查。而公证行为是一种证明行为,并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明为要素,公证行为自身也不会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力联系的发作、改变和消除。因而,公证行为并非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尽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与公证组织因补偿发作争议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要求公证组织承当补偿职责与要求承认公证书的效能归于不同性质的恳求,不能因公证组织能够作为补偿案子的当事人而以为法院有权检查公证书的效能。所以,公证书的效能问题不归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规模。
再次,《公证法》虽规则了公证的证明效果,一起也规则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在外。因而,公证书具有依据的效果。公证书的效能问题尽管不归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规模,但在人民法院审理案子时,如一方当事人以提出公证书作为依据,对方当事人有权提出相反依据。人民法院亦应当依据有关当事人提出的相反依据对公证书进行检查,如该相反依据的确、充沛的,有关公证书即不该被采信。
最终,《公证法》施行曾经,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其出具公证书具有详细行政行为的性质。其时公证书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客体是根据其详细行政行为的特点,而非因其或许作为诉讼中的依据。
在实践中,我们必定要清楚公证的程序,一避免呈现过错。假如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