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产业权的品种在曩昔一百年中得到了敏捷的开展,原先较单纯的出
版权、扮演权,因电影的创造而有揭露上映权、因广播及电视的创造而呈现揭露广播权,时至今日因应因特网的普及化,揭露传输权随之而生,除了这些一个接着一个呈现的新型态著作权力,别的一些较传统的权力也由于人类日子型态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例如由于国际间的沟通日渐频频,著作物在各地区以及国际间的分布权问题取得注重;著作物所有人以往依据
所有权具有将该物租借的权力,规划有限,关于
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不大,但由于大型连锁租书店的呈现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利益,然后使得著作物的租借权亦须被顾及。
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关于著作享有若干项基本权力,其中有一些是专属权力。他们享有运用、或依据议定的条件答应别人运用其著作的专属权。
著作权人能够制止或答应:
以各种形式对各种著作进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录音的方法重制语文著作或音乐著作。
将其著作揭露口述、扮演,例如将戏曲及扮演著作或音乐著作揭露扮演、将语文著作揭露口述等等。
将其著作经过无线电、有线或卫星或因特网加以揭露广播、揭露传输。
对其视听著作揭露上映;对其拍摄著作、美术著作、图形著作加以揭露展现。
将其著作翻译成其他语文,或对其加以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本、将英文版别改译为中文版别。
受著作权维护的许多创造性著作需求进行很多发行、传达和出资才干得到推行(例如:出版物、音乐著作和电影);因而,著作权人常常将其对著作享有的权力授权给最有才能推销著作的个人或公司,以取得酬劳,这种酬劳经常是在实际运用著作时才付出,因而被称作授权费/版税。
著作产业权有时刻约束,依据国际知识产权安排相关公约,该时限为创造者身后50年。但各国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可规则更长的时限。这种时刻上的约束使得创造者及其继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就其著作取得经济上的收益。
著作产业权人通常可透过行政手法或透过法院保证自己的产业权益,前述手法包含以查找住居处的方法查找出产或具有不合法重制的--亦即"盗版的"--与受维护著作有关之物,作为证据以施行权力。权力人还可要求法院对不合法活动宣布禁制令,并可要求侵权者就其在产业上和赞誉
名字等人格权方面所受丢失负损害赔偿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