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1 03:34浏览量:2669
用人单位违法分包要承当用工主体职责
修建企业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要承当用工主体职责。
案情简介:2012年3月,韦某等26人连续应包工头李某相邀到南宁市xx楼盘打工。南宁市xx工程项目由中建x局总承揽,中建x局分包给南宁市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南宁市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李某签定有《xx模板工程劳务协议》,该协议约好将龙光xx六期蓝钻卡地亚庄园项目8#楼根底、地下室、附楼和主楼的模板工程发包给李某。协议第六条第一项约好:乙方(李某)有必要派遣满足数量的技术工人和专职管理人员从事质量管理。2012年10月,李某脱离工地,韦某等人持续在工地干活,当年11月韦某等因找不到李某找到南宁市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要求付出李某未结完的薪酬,南宁市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不认识韦某等为由回绝付出。韦某等26人找到南宁市督查大队,南宁市督查大队又以韦某等无法证明与南宁市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有劳作联系为由不予受理。后韦某等人找到咱们,咱们直接把资料递交到南宁市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南宁市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支撑了韦某等26位民工的申述恳求,不只判决了拖欠的薪酬还判决了韦某等与南宁市x劳务分包有限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判决书案号为南劳人裁定字(2013)第238-263号。判决书下达后,南宁市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不服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2014年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南宁市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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