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产权概述
常识产权是设定在特定立异性智力效果这种特定信息上的专有权、排他权。它至少包含以下两层意义:榜首,只需那些史无前例、由人的智力新发明出来的信息才或许遭到常识产权的专有保护,而人类社会已有的各种信息包含积存下来的智力效果则处于常识产权法上的公有范畴(Public Domain),只需未遭到其他法令的操控,就可以被任何人自在、无偿地运用;第二,常识产权只保护特定的而非一切的立异性智力效果,相当多的立异性智力效果也相同处于常识产权法上的公有范畴,任何人均可自在、无偿地对它们进行运用。
可见,常识产权客体的“立异性”意味着常识产权并不是设定在公共资源(commons)上的专有权,并不会减缩公共资源。一起,常识产权上的公有范畴根据其信息实质,具有同享性,任何人的运用都不会阻止、阻断其他人的运用。换句话说,无论谁运用公有范畴的智力效果并发明出新的智力效果,都不会影响其他人再运用或一起运用“满足的相同好的”公有范畴的智力效果。
许多针对常识产权的疑虑和批判恰恰没有认识到常识产权保护的是不归于现存公有范畴的“立异”性智力效果,没有认识到智力发明的价值,因而过错地以为常识产权是将公有范畴(常识
共有物)这种公共资源的一部分划归私有的财产权,又因为没有认识到公有范畴作为信息调集所具有的同享性,因而更进一步过错地以为常识产权的存在阻止了其他人再学习、再立异的时机,并因而对立常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事实上,常识产权从未将公有范畴的信息划入特定人的专有规模之中,其客体是特定人以公有范畴为根底经过自己的智力劳作发明出的重生智力效果,没有人运用杠杆原理(公共资源)发明出一项发明(智力效果)就可以对杠杆原理建议专利权。所以,在立异性智力效果上设定专有权并不会削减公有范畴中的公共信息资源,并且跟着时刻的消逝,公有范畴反而会不断扩大。这一点与物权有显着不同,例如,任何土地上的物权都是设定在原归于公共范畴的资源上的,而任何一种有形资源都不具有同享性,因而许多物权作为一种专有权的确缩小了公共资源的规模。
已然常识产权的客体并非公共资源而是特定人用智力发明出来的劳作效果,并且这种发明性智力效果始终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首要推动力,或许说是人类生计与前进的根本原因。那么,从正义的态度动身,发明者毫无疑问地应该就其智力效果得到私有财产权这种方法的报酬和奖赏。反过来说,将立异性智力效果所发生的利益经过同享的方法分配给没有劳作的人会比经过必定专有的方法分配给发明者自己更正义吗?换句话讲,“坐收渔利”是不是比“劳有所得”更正义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而,常识产权这种鼓励智力立异的私权不只没有危害公共利益,而恰恰是保护了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