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必要性及相关说明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7 06:26浏览量:977

一、 未实行清算、刊出法令危险及职责
公司歇业后未刊出挂号,也无清算安排担任整理债务债款的,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主体,具有什么样的法令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此并无直接的规则,形成国内公司闭幕后不及时清算,乃至成心借闭幕之机躲避债款现象的众多,严峻危害债务人利益。2008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以下简称《解说二》)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则。公司清算职责主体及职责危险别离如下:
《解说二》规则的清算职责人,是指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和实践操控人。清算职责人需承当民事职责的景象分为三种:
1、清算职责人不作为的补偿职责
依据《解说二》第18条的规则,公司清算中,清算职责人的不作为有两种体现:
(1)未在法定期限内(呈现公司闭幕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导致公司产业价值降低、丢失、毁损或许灭失;
(2)怠于实行职责,导致公司首要产业、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在上述两种景象下,债务人均可向人民法院主张清算职责人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2、清算职责人歹意作为的补偿职责
《解说二》第19条规则,清算职责人在公司闭幕后,歹意处置公司产业给债务人形成丢失,或许未经依法清算,以虚伪的清算陈述骗得公司挂号机关处理法人刊出挂号的,清算职责人应对公司债款承当相应补偿职责。
3、未经清算直接将公司刊出的补偿职责
《解说二》第20条规则,公司未经清算即处理刊出挂号,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清算职责人需对公司债款承当清偿职责;在股东或许第三人在处理刊出挂号时许诺对公司债款承当职责的,许诺人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相应民事职责。
由此可见,公司清算主体不实行清算职责,将直接导致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和实践操控人对公司债款承当补偿或连带清偿职责。因而,律师主张公司在呈现法定闭幕事由时,不该一逃了之,更应当延聘专业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实行公司的闭幕清算及刊出职责。
二、公司自行清算的相关流程
(一) 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闭幕的抉择,抉择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闭幕抉择后15日建立清算组。清算开端之日(抉择闭幕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挂号机关、税务部分、劳动部分及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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