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2 15:19浏览量:1880
《刑法》关于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法条: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违法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履行。
在履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违法分子每月能够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能够斟酌发给酬劳。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则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违法分子,在监狱或许其他履行场所履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过极端严峻的违法分子。关于应当判处死刑的违法分子,假如不是有必要当即履行的,能够判处死刑一起宣告延期二年履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延期履行的,能够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定或许核准。
第四十九条 违法的时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分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延期履行的,在死刑延期履行期间,假如没有故意违法,二年期满今后,减为无期徒刑;假如确有严重建功体现,二年期满今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假如故意违法,查验事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履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延期履行的期间,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死刑延期履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延期履行期满之日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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